食品安全信息透明化是政府法定义务

2011-04-27 19:24 · Aries

最近一段时间,连续出现了数起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事件:南京小龙虾的食客犯上了“肌肉溶解症”、“哈夫病”;中秋、国庆节上的餐桌美味螃蟹被揭露在其养殖过程中喂食了抗生素、避孕药;国内茶油产量第一的金浩茶油9个批次的致癌物质苯并(a)芘含量超标。 金浩茶油事件与以往的食品安全案例有不同之

最近一段时间,连续出现了数起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事件:南京小龙虾的食客犯上了“肌肉溶解症”、“哈夫病”;中秋、国庆节上的餐桌美味螃蟹被揭露在其养殖过程中喂食了抗生素、避孕药;国内茶油产量第一的金浩茶油9个批次的致癌物质苯并(a)芘含量超标。

金浩茶油事件与以往的食品安全案例有不同之处:以前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要么被业内人士在类似3·15的新闻节目里揭露行业潜规则,让不知情的消费者知悉了这些规则后大跌眼镜,要么是发生了消费者受损害的群体性事件,如三鹿奶粉、南京小龙虾致消费者损害等,如果没有出现消费者受损害的结果,这些贴上“质量合格”标签的产品会一如既往地在市场上畅销。金浩茶油致癌物质超标被曝光之前,政府的质量监管部门已于今年3月检验出了有害物质超标的结果,但为什么迟迟不公布相关信息?在此期间,生产者已经私下召回了不合格产品。商家原以为此事做得神不知鬼不觉,没想到还是被揭露了出来。

根据已经披露出来的信息,政府质量监管部门在金浩茶油事件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称,其是接受国家质检总局风险监控中心交办的检查任务进行检查的,检查结果也及时报告给了总局,但总局为何迟迟不公布检测结果?是不是因为还没有发生致人损害的结果?此事也给国家质检总局一个措手不及,一时不知如何应对媒体的质疑。

按照质检总局制定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食品生产者故意隐瞒食品安全危害,或者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而不采取召回行动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责令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可以发布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和消费者警示信息,或采取其他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从此规定可以看出,质检总局是“可以”发布有关食品安全信息与消费警示信息的,而不是“必须”或者“应当”,质检总局承担的是选择性义务,而不是强制性义务。这一规定,正是有关食品安全信息披露的软肋。

食品安全法第82条规定,有关食品安全的警示信息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处理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这又出现了执法打架的问题:检查出问题的是质检部门,公布信息的是卫生部门,两个互不隶属的执法部门之间如何协调呢?

质检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53条规定的企业要承担召回产品、通知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法定职责来推卸自己公布信息的责任,既不适当也不合理。诚然,生产者有此法定责任,但综观世界各国的企业,从自身利益最大化出发,出现了质量问题之后都是本能地首先掩盖真相,包括向政府监管机构隐瞒信息,抱着不会出问题的侥幸心理,躲过一天是一天。

所以,发达国家的政府对那些故意隐瞒产品安全缺陷的企业,处罚会更加严厉,从美国政府在处理丰田汽车质量缺陷的严厉程度上可见一斑。退一步讲,即使企业因为没有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披露其产品安全信息,所受到的行政处罚也显得不疼不痒,与不安全的质量信息揭露出来之后受到消费者的唾弃而最终可能会被逐出市场相比,实在是九牛一毛。

因此,食品监管部门不仅应当加强食品安全领域的常规监管,而且发现问题之后应及时公布,而不能总是被媒体曝光后才开始行动。平时疏于监管,出了问题才重视,后果已经十分严重,三鹿奶粉事件就是最为典型的个案,教训足够深刻。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另一个不足之处是,缺乏统一的食品生产与加工标准,这也使得质检部门公布食品安全信息时没有参照的依据。基于这种情况,当务之急是通过一整套的食品安全立法,对种类繁多的食品制定生产加工等方面的分类标准,做到有法可依,而不是像现在,出了问题政府职能部门互相推诿,谁也说不清楚,不是业内人士站出来揭露真相,就是专家们在那里发表自相矛盾的观点,消费者最终还是一头雾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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