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办食[2010]37号 2010年04月29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福建省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管分局:
2010年夏季即将到来,随着气温逐步升高,食物中毒发生呈上升趋势。近期,个别省(区、市)接连发生重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相关部门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对监管工作造成不利影响。为进一步做好餐饮服务食物中毒应急处理工作,现就加强餐饮服务食物中毒信息上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09〕10号)要求,按照规定的报送时间和报送方式,落实信息报送责任,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切实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对要求上报的月报、季报、年报,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报告;各地没有重大食物中毒事故的,也要按期进行零报告。每年1月15日之前报送上年度年报。
(二)发生餐饮服务食物中毒事故后,对有关餐饮服务监管部门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或者存在迟报、瞒报和漏报的情况,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予以通报,并建议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省份加大督查力度。
(三)鉴于各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变化,请认真填写省(区、市)餐饮服务食物中毒信息报送人员联络表(见附件),盖单位公章后于2010年5月9日前报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司(传真:010-88375603)。
附件:省、自治区、直辖市餐饮服务食物中毒信息报送人员联络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 省、自治区、直辖市餐饮服务食物中毒信息报送人员联络表
	填报单位(盖公章):>值班电话:白天
	>夜间厅(局)(白天/夜间)>厅(局)(白天/夜间)值班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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