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食药监办[2009]858号 2009年12月27日 发布
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我局制定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国家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国家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审定相关制度,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国家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公开办)是国家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国家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国家局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和工作计划;
(二)组织编制国家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受理和组织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维护和更新国家局公开的政府信息;
(六)承担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国家局机关各司局负责本司局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司局负责人负责相关工作的协调和落实。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发现有关信息虚假或者不完整,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时,相关司局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主动、及时提请局新闻办或公开办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各司局拟公开的信息涉及其他司局或其他行政机关职责的,应当事先沟通,经确认后方可公开。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