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发财〔2010〕93号
为支持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9号)。现将该办法转发你单位,请尽快通知本地区科研机构(包括转制院所)和院校在有效期内及时办理退税认定和审批手续。
工作中若有相关问题和建议可向科技部反映。
联系人:
科研条件与财务司 沈文京 010-58881686
贾建平 010-58881691
政策法规司 汤富强 010-58881762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有关规定,经商财政部,现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货物劳务税司)。
附件: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审核审批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一月十七日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管研发机构退税的国家税务局负责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认定、审核审批及监管工作。
第三条 采购国产设备适用退还增值税政策的研发机构范围和设备清单范围,按财税[2009]115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研发机构,应在申请办理退税前持以下资料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认定手续。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退税账户证明;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