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通过了一项对进口活性药物成分的监管条例(2011/62/EU)用以避免假冒伪劣药品成分进入供应链。
这些规则的一个重要要求是,欧盟以外国家向欧盟出口植物原料药需要提供当地监管机构提供的关于其生产基地满足欧盟相应标准的书面证明,不管其是否已经获得EDQM或欧盟成员国监管机构的检查认证。
然而,欧盟以外的“第三国”如果能证明他们的制造和检验标准是和欧州应用的相同的话,可以对这项规定要求豁免。
从这项条例发布至今,只有瑞士和以色列向欧盟委员会提出了这样的请求。目前这两个国家正在评估当中,如果他们确实具备相当于欧盟标准的GMP和监控法规,则这样的请求是会被接受的。获得这种进口豁免的国家在其产品、设备运到欧盟国家时将不再被要求提供前述书面证明。新文件重申,进口商及各成员国监管机构需要负起责任检查供应商提供的必要文件。
然而,最需要提出这项申请的是中国和印度。这两个国家的植物原料药在欧洲使用的最广,进口量最大。欧洲药监局正在与中国、印度两国相关机构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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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1日~23日,中国医药设备工程协会在京召开2012年年会此次年会邀请了欧盟药监局(EMA)生产和质量符合处处长戴维·科伯恩(DavidCockburn)和爱尔兰药监局检查员史蒂文·奥利尔(StanO’Neill)。年会上,与会人员重点讨论了新版药品GMP实施中的热点问题。此外,欧盟2011/62/EU指令(《防止假药进入合法的供应链》)对2001/83/EC指令(《关于欧共体有关人用药品的细则》)的修改也成企业关注的热点。
2011/62/EU指令出台
2011年,欧盟委员会及议会根据2011年6月8日的2011/62/EU指令修改了欧盟2001/83/EC指令,其目的是防止假劣药品进入合法供应链中。
史蒂文表示,在欧盟,尽管真正的假药案件出现得不,但假药预警却屡屡发出。所谓假药,并不是指那些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商标权的药品,而是“通常含有不符合标准的成分,包括活性原料、组分作假,或没有组分,剂量不对,从而给公众健康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产品。欧盟委员会意识到,与制造贩卖毒品相比,生产假药是处罚轻、利润高的买卖,且从技术上说很容易渗入合法供应链中。通过合法供应链流入市场的假药,不仅会给公众健康以极威胁,还会导致患者对合法渠道获得药品失去信心。
“欧盟委员会对整个药品合法供应链进行梳理后发现,在监管方面存在两个薄弱环节:一个是原料药管理,一个是中间商管理。因此欧盟委员会意识到必须修订2001/83/EC。”史蒂文说。
“2011/62/EU指令包含4个支柱,即安全特性、药品流通管理规范(GDP)、原料药和网络销售。”戴维介绍说,所谓安全特性,即通过药品包装上唯一标识码和药品防篡改证据来确保药品的真实性;至于GDP,则是欧盟首次立法将“中间商”(特指不对药品拥有占有权和所有权,仅作财务对接的那部分中间商)纳入直接监管范围之内,对其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对于原料药,欧盟也加大了监管力度,以确保进入欧盟市场的原料药都符合GMP要求;至于网络售药,欧盟则要求通过认证的网上药店挂有统一的通用标志,以确保消费者通过合法渠道进行购买。
据悉,2011/62/EU指令实施时间表将于2013年1月2日生效,其中原料药向欧盟进口规定则于2013年7月1日后正式实施。
原料药出口受影响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当下,欧盟2011/62/EU对2001/83/EC指令的修改无疑直接影响到了中国制药行业,尤其是原料药的发展。
2011/62/EU指令规定,“生产许可的持有者应审计生产产地和销售产地,证实活性成分的生产商和销售商符合GMP和流通规范。该符合性证实可以由生产许可的持有者自己,或根据该指令不违背他们责任、由代表其利益的合同第三方进行。”
史蒂文的解释是,此前,制剂生产企业对原料药供应商进行符合欧盟药品GMP要求的审计,只是指南性质,并不是强制要求,但是2011/62/EU指令一旦生效,欧盟境内的制剂生产企业对原料药供应商进行审计,则成为法律义务。
这种审计可以由合同第三方进行,但会加大制剂以及原料药生产企业的成本。
针对原料药出口,2011/62/EU指令还设有特殊条款:只有持出口国书面确认原料药已符合药品GMP时,才能进口;如第三国已通过评估、列入欧盟委员会的清单,则不需要书面确认。其中确认书包括3个方面:适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生产企业的药品GMP标准至少等同于条款47第3段下的要求(即欧盟药品GMP标准);生产企业实施定期的严格的药品GMP检查,包括反复的飞行检查,以确保公众健康保护水平至少等同于欧盟;万一发现不符合,第三方出口国应立即将该信息告知欧盟。
“只有在为确保药品市场供应的特殊情形下,欧盟药监部门可以对所进口的原料药进行直接检查并颁发药品GMP证书。”史蒂文说。这就意味着,到2013年7月1日,只要其所在国尚未列入欧盟委员会豁免清单,原料药企业出口到欧盟的每一次发运,都需要所在国监管部门出具书面证明。
2011/62/EU指令规定,欧盟委员会及欧洲药品管理局一起评估第三国的监管框架。待评估合格后,方可进入。此后,欧盟还将定期检查,确认条款的执行情况。
业界反应激烈
“2011/62/EU指令对中国原料药出口影响太大了。”这是记者在年会上听到的原料药生产企业代表的反映。面对中国业界诸多疑问,戴维和史蒂文分别表达了其个人观点。
“今后是否所有出口到欧盟原料药都必须通过COS认证?”
——“不需要通过COS认证,但需要通过药品GMP认证。”
“已经通过欧盟药品GMP认证的企业,出口原料药时是否还必须由第三方国监管部门出具证明?”
——“2013年7月1日后必须有。”
“欧盟有60%的原料药是来自中国,药品防伪指令出台是否会影响欧盟自身的药品供应?
——“欧洲药监局正在与中国、印度两国相关机构进行沟通。”
在交流现场,还有参会代表提出:“VC算是原料药吗?”对此,史蒂文沉吟了一下,表示:“氯化钠、VC、蔗糖等产品由于多是用于食品行业,在欧盟原料药进口中可能属于例外,只要成品企业确认其产品质量达到欧盟药品GMP即可,无需第三方国出具书面证明。”
企业人士表示,希望我国能够与欧盟加快双边互认协议进程。史蒂文直言,欧盟与美国FDA双边互认协议谈判几临崩溃,中国与欧盟双边互认协议谈判显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2011/62/EU指令要到2013年7月才真正生效,在此过程中,对于条款的解释尚存变。但国内原料药出口企业还是应该高度重视,早做准备,避免丢掉市场。”一位业内人士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