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4日,卫生部出台《病历书写基本规范》,3月1日起实施。其中规定,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在“知情同意书”上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对于这一“医院可代病人签知情书”的新规,网上争议颇大,而争议的焦点是,此一规定是否有利于患者。赞之者认为“有利于及时救治病人”,而反对者则觉得“忽视病人知情权,不利于患者权利的保护”。同样都是站在患者的立场上,面对同一医疗新规,却有截然不同、相互对立的认知和判断,这无疑是一件相当反常的事情。
上述反常争议不可避免地出现,那只能说明眼下我们的医学伦理以及孕育保障这种伦理的医疗环境出了问题。这突出表现在,那种维系医患之间道德温情、伦理责任的相互信任关系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解体、不复存在了,现实中的医患关系实际上处于一种深度失信、相互提防的严重异化状态。
患者时刻提防着医生―――担心医生为己牟利,而给自己“开大处方”“过度治疗”;而医生同样对患者高度提防―――提防他们“欠费”“逃费”,提防他们会为医疗效果不如意而找自己的麻烦,进行“医闹”……
如此相互不信任,高度提防、戒备的心理下,原本初衷在于尊重和保障患者权利的“知情同意书”(如患者的知情权、治疗决定权),现实中也就蜕变异化成了一种“背书”着医患隔膜的“不信任书”。在患者看来,这实际上就是一份充满强迫意味、霸王条款式的,便于医生推卸责任而自己也不怎么看得懂的“被知情”“被同意”书;在医生看来,这实际上也是一份尽早撇清责任、免于后患、避免患者找麻烦纠缠的“自我保险”书。
既然“知情同意书”早已名不副实,那么究竟由谁来签字―――患者还是医生、是否可以代签,乃至签不签字,显然已并不重要,也没有多大意义。因为,患者即便签了字,也不代表他就有多么知情、心甘而不是无奈的同意。反过来,医生代签了,也不必然就能说明医生在道德伦理上多么在乎“及时救治病人”,或许也只是担心“见死不救”追究下的无奈之举而已。
所以,在这里,更有意义和价值的追问其实应该是:患者为什么会不待见保护自己权利的知情同意书,而医生又为什么会因不签字而有“及时救治病人”上的顾虑,进而让医患关系失信、医学伦理失落的机制环境、制度原因究竟是什么,如何尽快去挽回救赎它?近年来热议的许多新医改议题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告诉了我们答案。比如,改变革除严重逐利化、去公益化的医疗体制,大幅提升医疗保险的覆盖尤其保障程度和水平、尽快实现全民充分医保―――如果能尽快做到这些,由此重建医患之间的互信融洽关系,那么,知情同意书由谁签字、可否代签,显然也就根本不是什么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