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转暖!为鼓励孤儿药上市,这10年CFDA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2017-09-13 09:00 · 369370

孤儿药的研究热情曾一度受“低发病率”“投资回报率”“研发难度大”、“适用患者少”等因素影响,不少制药企业也因此不愿涉足该领域。现在,随着社会认知度提高、支持政策出台、诊断及治疗手段增多,罕见病药物开发风向正在转暖。


孤儿药的研究热情曾一度受“低发病率”“投资回报率”“研发难度大”、“适用患者少”等因素影响,不少制药企业也因此不愿涉足该领域。现在,随着社会认知度提高、支持政策出台、诊断及治疗手段增多,罕见病药物开发风向正在转暖。

在“第十二届国际罕见病与孤儿药大会暨第六届中国罕见病高峰论坛”上,来自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的生物制品临床部部长高晨燕和化药临床一步高级审评员张杰从国家政策层面跟大家分享了“药品审评审批改革对孤儿药上市”的影响。

罕见病:因罕见而无助

“罕见病”是指患病率极低的一类疾病,约半数患者在出生时或者儿童期就发病,病情常常进展迅速、死亡率高。在中国,目前尚未出台一个官方的明确定义。中华医学会医学遗传学分会曾于2010年建议将中国人群患病率低于50万分之一或新生儿发病率低于万分之一的疾病定义为罕见病,按此统计,我国罕见病患者人数远超1600万。

罕见病患者及其家庭最核心的临床需求一直是“寻医问药”,得到及时准确的诊断、有效可行的治疗。然而,因为发病率极低,很多人对罕见病了解甚少。因为罕见病涉及儿童及成年等多个学科,不少医生对于罕见病的认知也相对有限。

过去30年,全球上市500多种罕见病药物,遗憾的是70%尚未进入中国市场。而且,多数罕见病属于“不治之症”,只有约1%的患者有机会得到有效治疗。目前已知的约7000种罕见病中,只有约400多种拥有特异性的治疗手段。数据显示,30%以上的罕见病患者需要经历5-10名医生的诊治,48.3%的患者被误诊为其他疾病,且误诊时间长达5-30年。

CFDA鼓励孤儿药研发,政策“转暖”

2007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28号)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32条规定:罕见病、特殊病种等情况,要求减少临床试验病例数或者免做临床试验的,应当在申请临床试验时提出,并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同时,第45条明确对于“治疗艾滋病、恶性肿瘤、罕见病等疾病且具有明显临床治疗优势的新药”可以实行特殊审批。

2009年:《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管理规定》

对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特殊审批”进行了具体说明:针对罕见病,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应在收到特殊审批申请后20日内组织专家会议进行审查确定。申请特殊审批的申请人,在申报临床试验、生产时,均应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计划和实施方案。

2013年:《关于深化药品审评审批改革进一步鼓励创新的意见》

鼓励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药物创新,再一次重申“对重大疾病、罕见病、老年人和儿童疾病具有更好治疗作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列入国家科技计划重大专项的创新药物注册申请等,给予加快审评”。

同时,这一文件明确仿制药优先审评领域——针对仿制药注册申请,属于临床供应不足、市场竞争不充分、影响公众用药可及性和可负担性的药品,儿童用药、罕见病用药等特殊人群用药,以及其他经上市价值评估确认为临床急需的药品,实行优先审评。

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药品注册审评审批若干政策的公告》(第230号)

明确“防治艾滋病、恶性肿瘤、重大传染病和罕见病等疾病的创新药注册申请”可实行单独排队,加快审评审批。

2016年:卫计委成立首个国家级罕见病诊疗与保障专家委员会

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官网发布消息称:为加强罕见病管理,促进罕见病规范化诊疗,保障罕见病用药基本需求,维护罕见病患者的健康权益,国家卫生计生委组建了国家卫生计生委罕见病诊疗与保障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研究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罕见病定义和病种范围,组织制定罕见病防治有关技术规范和临床路径,对罕见病的预防、筛查、诊疗、用药、康复及保障等工作提出建议。专家委员会自发文之日起任期3年。

2016年:《关于解决药品注册申请挤压实行优先审评审批的意见》

将治疗罕见病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品注册申请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的范围。对于罕见病或其他特殊病种,可以在申报临床试验时提出减少临床试验病例数或者免做临床试验的申请。药审中心根据技术审评需要及中国患者实际情况做出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评意见。

2017年:《关于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加快新药医疗器械上市审评审批的相关政策(征求意见稿)》(第52-55号)

第52号文:支持罕见病治疗药物和医疗器械研发。由卫生计生部门公布罕见病目录,建立罕见病患者注册登记制度。罕见病治疗药物和医疗器械申请人可提出减免临床试验申请,加快罕见病用药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对于国外已批准上市的罕见病治疗药物和医疗器械,可有条件批准上市,上市后在规定时间内补做相关研究。

第55号文:完善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申请人在提交药品上市申请时,可同时提交试验数据保护申请。对批准上市的创新药,给予6年数据保护期;既属于创新药又属于罕见病用药、儿童专用药,给予10年数据保护期;属于改良型新药的罕见病用药、儿童专用药,给予3年数据保护期。

机遇和挑战

这些优先审评、特殊审批、减免临床试验、有提出的批准上市、延长数据保护期、拓展性临床试验等政策,无疑会推进罕见病药物的研发和市场准入。但是,我们依然面临着很多挑战。

罕见病目录如何制定?罕见病用药与孤儿药是否等同?等同的范围是什么?孤儿药疗效和安全性评价与其他药物的区别有哪些?如何评估风险和获益?高晨燕部长认为这些都是罕见病治疗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张杰审评员强调,罕见病药物的审评需要综合考虑疾病的发病率、严重程度、药物可及性、国外上市基础和中国医疗实践等。

当下,全社会对罕见病的重视日益增加,产业界也不再只关注高利润产品,科研界对罕见病的认识也在逐步深入,药品审评审批政策一步步转暖……我们有信心实现共同的目标:让更多的罕见病患者尽早有药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