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了《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公布了《湖南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支付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全文,进一步落实特殊药品纳入大病保险支付,加强和规范特殊药品使用管理,保障重特大疾病患者特殊用药待遇。
《管理办法》涵盖特殊药品范围、保障对象、待遇标准、服务管理、结算方式、监督管理及其他事项七大内容。《管理办法》指出,大病保险特殊药品(以下简称“特药”)特指不在现行《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之内,但对治疗重大(罕见)疾病临床必须、疗效确切、价格昂贵,且已通过谈判机制纳入湖南省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记者了解到,此次纳入医保特药支付范围的10种药物均以癌症靶向治疗为主,生产厂家、品种、规格及限定支付范围如下表所示:
表格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官网
“特药待遇”
根据《管理办法》,特药的大病保险待遇(简称特药待遇),包括大病保险支付待遇和按规定获得的无偿供药待遇。
病保险支付待遇
特药费用支付不另行设立起付线,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参保患者发生符合规定的特药费用,城镇职工按照特药的医保结算价纳入大病医疗互助费支付,城乡居民纳入大病保险基金支付,6万元以内(含6万元)城镇职工按70%、城乡居民按60%支付,6万元以上12万元以内(含12万元)城镇职工按60%、城乡居民按50%支付,超过12万元的特药费用,不纳入支付范围;特药实际报销金额计入年度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最高支付限额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特药大病保险待遇标准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基金运行情况、筹资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
无偿供药待遇
按照与特药生产厂家的谈判约定,参保患者因治疗所需按规定申请获得药品生产企业或慈善合作机构无偿提供的特药,大病保险不再支付特药费用。
《管理办法》全文链接:《湖南大病保险特殊药品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备注:本文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官网整理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