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举行了闭幕会,会议以170票赞成、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对疫苗管理进行的专门立法,对疫苗违法犯罪行为规定了严厉处罚,明确疫苗犯罪行为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等。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焦红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今日举行的疫苗管理法专题新闻发布会上指出,疫苗是特殊药品,直接关系公众健康,疫苗管理法是在药品管理法一般原则基础上,针对疫苗特点制定的一部特别法律,明确提出,疫苗应该实行最严格的监管,对疫苗的研制、生产、流通、预防接种全过程提出了特别的制度和规定。
一是明确规定国家支持疫苗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促进疫苗研制和创新,将预防、控制重大疾病的疫苗研制、生产和储备都纳入了国家战略。
二是国家制定疫苗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支持疫苗产业发展和结构优化,鼓励疫苗生产规模化、集约化,不断地提升疫苗生产工艺和质量水平。
三是国家根据疾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制定相关的研制规划,安排必要的资金,支持像多联多价疫苗等新型疫苗的研制,组织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科研单位、医疗机构联合攻关,研制疾病预防控制急需的疫苗。
四是鼓励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加大研制和创新资金的投入,优化生产工艺,提升质量控制水平,推动疫苗的技术进步。
五是对于创新的疫苗实行优先的审评审批。
立法经过
2018年11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25日。
2018年12月23日,疫苗管理法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草案就疫苗管理单独立法,突出疫苗管理特点,强化疫苗的风险管理、全程控制、严格监管和社会共治,切实保证疫苗安全、有效和规范接种。
2019年1月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
2019年4月20日,疫苗管理法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次会议再次审议。
二审稿显示,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的,罚款标准为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审稿还完善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明确明知疫苗存在质量问题仍然销售、接种,造成受种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种者或者其近亲属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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