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多个部门、机构向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的在黑设立非转基因保护区的建议,已经被农业部正式否决。
黑龙江大豆协会一直在呼吁设立非转基因保护区,受到了黑龙江省政协、央行黑龙江省分行和其他相关机构的采纳。
但由于授权单位的级别还是比较有限,如果争取到农业部、发改委授权,将有更多利好政策惠及黑龙江和非转基因大豆,另外,命名'非转基因保护区'或者'天然大豆保护区',必须要通过国家立法来最终确定。
但农业部的人士透露,该建议被农业部否了,农业部相关人士解释的原因是,我国目前不允许转基因作物商业化种植,在这个大前提下,也就没有设立非转基因保护区的必要了。
据悉,对于转基因种植及产品,欧盟、日本等国家都制定了非常严格的规定,并没有引发任何WTO争端。
如今湖北等地转基因水稻已经形成规模种植了,从欧盟对中国大米制品转基因限制也能看出来,国内水稻产区基因污染已经开始显现。
"如果不将黑龙江设为非转基因保护区,很难保证不重蹈南方水稻产区的覆辙。"一位业界人士担忧地说。
美国95%大豆种植均采用转基因技术,超过50%用于出口
在2012年2月习近平访美期间,中美之间已签署了一份购买合同,中方将从美国进口1340万吨大豆,金额大67亿美元。据美国大豆协会中国首席代表张晓平介绍,这一意向采购已经创下历史记录。在2003年中国第一次向美国派出采购团开始,张晓平就参与历次采购的组织和机构工作。据他介绍,意向采购并不等于实际采购,2003年中国对美国大豆的意向采购量为250万吨,而整年的采购量一共是500万吨。
美国官方数据表明,美国大豆产量约25%都出口到中国,中国已经是美国最大的大豆出口地,虽然中国也是全球第四大大豆生产国。在美国出口到中国的大豆中,90%以上都是转基因大豆。据代表团魏文介绍,美国目前95%的大豆种植面积,都是采用了转基因技术,年产量约8000多万吨,其中超过50%用于出口,不到50%供美国国内消费。
安全管理各国迥异
国际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并无统一模式,主要分为三类。
以产品为基础的美国模式是其中的一个典型模式。美国有5个机构负责对转基因生物进行协调管理。农业部、环境保护局和食品药物管理局是真正实施管理的政府部门。他们依据产品的用途和特性,在原有法规的基础上增加基因工程内容,由分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的管理规章。认为转基因生物与非转基因生物在安全性方面并无本质区别,只要求转基因产品达到与传统产品相同的安全标准。但对一些安全性还缺乏认识的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就有十分严格的管理。
另一种模式是以过程为基础的欧盟模式。欧盟及其成员国转基因生物管理法规体系比较复杂,意见难以统一,决策时间较为漫长。虽然安全管理法规、执法管理机构和技术支持体系先后发生较大的变化,但着眼于研制过程中是否采用转基因技术,认为该技术具有潜在危险,于是采取单独立法建立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体系的根本思想并无发生变化。
中间模式。加拿大较接近美国模式,澳大利亚较接近欧盟模式,却也有自身特点,甚至声称是世界上最好的管理体制。比如,加拿大农业转基因生物由农业部牵头统一管理,而在澳大利亚,国家颁布基因法,基因产品由新建立的基因技术行政长官及其办公室全权负责管理。
自愿标识和强制性标识成为标识管理两分支
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等开始制定关于转基因植物及其产品的安全评价规范。
欧盟是最早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标识管理的。1990年欧盟颁布转基因生物管理法规,确立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框架。后要求对所有转基因植物衍生的食品及饲料进行标识,目前将标识的最低限量降低到0.9%,即当食品中某一成分的转基因含量达到0.9%时,必须进行标识。
2001年5月23日,我国颁布实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有明显标识。2002年1月5日,农业部颁布《农业转基因标识管理办法》,确定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
目前已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订了相关的法律和法规,要求对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进行标识管理,以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标识制度分为自愿标识和强制性标识。前者有美国、加拿大、阿根廷及中国的香港特区,其他国家和地区大多采用后者。在后者中,大都设定了标识阈值,允许在食品(饲料)中存在少量的、无法通过技术手段加以消除的意外混杂的转基因成分,而不需要进行标识,前提是这种转基因成分在本国或本地区通过安全评价标准上市。此外,一些国家的标识政策中还有对某些特殊产品实施标识豁免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