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基因农业网,作者王大元
提要:中国某些人鼓吹立对转基因犯罪单独刑法,其实质是对抗国家十三五规划关于发展转基因的有关规定。
先说说转基因技术和产品的现状:
已经批准种植的转基因作物总面积占全球作物总面积的12.5%;
不管是合法种植还是非法种植的转基因作物,没有一例科学和法律确认的毒副作用例证;
全球3代以上、几十亿人吃转基因食品20年, 无一科学和法律确认的毒副作用例证;
几十万亿头禽畜吃转基因饲料6-20代,无一科学和法律确认的毒副作用例证;
没有一例科学和法律确认未经批准种植的转基因作物不安全的例证;
全世界没有一例转基因技术和产品刑事入罪的例证;
反对转基因活动而被刑事入罪在法国等国有例证, 但在中国没有入罪。
下面简要介绍欧、美及亚洲涉及转基因技术和产品的主要国家的转基因安全管控法律。所有资料来自英文原始数据和文件,这些资料和文件多达几百页, 我尽自己的能力将它们精简为这篇文章, 挂一漏万,在所不免。
本文未采用来自中国媒体的二手资料,因为我无法确认这些中国媒体二手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1. 荷兰(Netherlands)
责任机制: 荷兰並无专门针对转基因作物造成损失的责任机制和赔偿制度。荷兰法律有民法中的严格赔偿规定和过失赔偿,两者有区别。前者按民法Civil Code art. 6:170, on tortious acts by employees和Civil Code art. 6:175处理, 后者按民法“The Civil Code covers fault-based liability in article 6:162.”以过失处理。
至于损失是否与转基因有关,需根据民法“Civil Code, Book 6, article 982”两个法律程序确定:必要条件(sine qua non)和归因测试(the imputation test )。 只有在完成这2个程序后,确认损失是转基因造成的,才可以要求赔偿。
到目前为止, 荷兰还没有一例法律上认可的转基因技术造成损害而赔偿的案件。
在此补充说明: 在北欧诸国(荷兰、瑞典、挪威和芬兰诸国)中,荷兰是涉及转基因技术最重要的国家,因为荷兰的养牛业需要进口大量转基因大豆做饲料。荷兰的阿姆斯特丹是欧洲最大的货物集散中心,欧盟其他国家进口的转基因大豆和玉米,大多经荷兰转运到法国、德国等欧洲国家。所以荷兰对转基因产品的法律处置是风向标,而芬兰等国根本就不是重点,就像在亚洲将老挝、柬埔寨的转基因法律做标杆就是一个笑话。
2. 挪威(Norway)
转基因造成的损害处理主要是根据基因技术法的第4章23节条款处理。至今没有一例重大的法律案件,唯一一个案件是2013年的转基因玉米非法进口和销售,处理办法是停止销售含有转基因成分的爆玉米花。
3. 阿根廷(Argentina)
阿根廷对环境破坏的处罚依据是环境保护总法(Ley General del Ambiente, LGA)。不管是何种技术对环境造成的破坏都按照LGA法处罚。也就是说其它技术也会对环境造成破坏,转基因技术造成的对环境破坏,将与其它技术造成的环境破坏 一视同仁地按阿根廷的LGA法处罚。
阿根廷有一例与转基因技术相关的对环境破坏的案例,此案例是用LGA法处罚,而不是专门设立转基因犯罪法处理。这个案例就是种植转基因大豆的农场用直升机喷除草剂后造成 142个小孩中的114个小孩血液中发现5种杀虫剂和除草剂。最后法庭根据有害产品法24051(Law 24051 on Hazardous Products)[49]判决打农药者5年徒刑,依据是打农药者不恰当的打了硫丹(endosulfa-一种杀虫剂)和草甘膦。显然这是与转基因没有直接关联的案例,而且也不是转基因犯罪法入案的例子。但这个案例一直被反转人士作为反对转基因的例子大肆宣传。
4. 法国(France)
法国对反转分子破坏转基因试验田的反转活动做出过逮捕和入狱的判决(刑事入罪),以至于一些反转分子的反转破坏活动改到晚间进行,避免被监测到后被逮捕(作者建议:中国是否应该根据法国的案件处理,建立反转基因刑事入罪法?)。
尽管法国现在已经禁止种植转基因玉米Mon810, 但法国仍然大量进口转基因大豆以满足其国内的饲料产业。
5. 日本(Japan)
日本甚至没有任何关于开发、 使用和推广转基因产品的国内民事责任法规(There is no special civil liability regime in relation to the development, use, or release of GMOs)。 日本处理转基因所依据的法规就是卡塔赫纳条约(The Cartagena Act)。
日本唯一一个转基因案例是:2005年一个城市的农民起诉一个在他们外面的土地上种植转基因水稻的研究所。研究所声称他们是根据卡塔赫纳法(Cartagena Act)合法栽种这些转基因水稻的。最后法庭判决原告(农民)败诉。
6. 英国(England)
英国管控环境损失的法律主要是根据欧盟有关的法规(欧盟法规见后),原则上就是对造成环境破坏者给以罚款处理。具体的法律是环境损害法(the Environmental Damage Regulations --(Prevention and Remediation)。这个法律仅处理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的案件,其严格赔偿规定并不管你是转基因或非转基因的,只要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或人体健康,都要付钱赔款。事故造成者有权向上控诉,表示没有造成损害,或当局对环境损害的判断不正确,或环境损害是第三方造成,或处罚过重,以及其它。虽然非故意行为造成损失的民事法可以应用,但这个民事法一般不用于转基因领域,因为很难判断基因漂流造成对环境损害是否无意。更多的案例是对非转基因技术造成的环境损害。
在英国, 迄今所有的转基因案件都是牵涉到欧盟或者其它国家,英国本身没有转基因违法案件。
7. 意大利(Italy)
意大利处理转基因活动带来的损失的根据是民法:疏忽造成的民事责任。其中在L.D. No.224 条款中包含了对人的健康和环境造成损害的纠正、恢复和赔 偿。在2005年的L.D. No.70号条款中,又建立了赔偿制度:没有获得政府批准而擅自把转基因产品商业化(包括不遵守转基因作物标识法)将按此民法给以罚款。
补充一点:意大利是欧盟反对种植转基因作物最激烈的国家之一,他们对违反转基因法规的行为,也只是根据民事法有关条款给以罚款,没有什么转基因技术刑事入罪的法律。
8. 欧盟(European Union)
一般来说,欧盟涉及转基因食品/饲料的法律责任问题是由民事法规(civil liability)管理。如果转基因产品损害了非转基因产品,则由冗长的民事和保险法律(European Centre of Tort and Insurance Law)处理。至于涉及环境损害的问题,则由环境责任法2004/35/EC(2004/35/EC on Environmental Liability)条款处理。即转基因的破坏与其它因子的破坏都按2004/35/EC处理。 基本原则是谁破坏了环境,谁付钱赔偿。
9. 芬兰
芬兰的转基因生物的立法:芬兰是转基因产品微不足道的一个国家,它怎么立法,没有一个国家会当回事。但2016年09月09日的法制日报刊登了一篇题为“转基因非法种植入刑势在必行——有专家提设立基因技术罪”的文章,其中上海社科院的刘长秋副研究员提出,“更好的办法是以基因技术罪来规制。转基因食品的种植主要危害生产环境,导致土壤单一化,其他作物再难种植。目前,芬兰等欧洲国家已在刑法中采用了此罪名”。
我们一直在等待刘长秋副研究员的“芬兰“等”欧洲国家”的“等”究竟包含哪些国家(出处),现在看来既等不到刘长秋副研究员的“等”, 也等不到他的芬兰转基因刑法入罪法律了。 所以我不得不把一个可以忽略不计、不值一提的芬兰转基因产品的管控法律向大家介绍一下, 让大家了解真相。
芬兰管控转基因产品的主要法律是“基因技术法律”(The Gene Technology Act 377/1995)。这个法律的宗旨是在谨慎和伦理可接受的原则下,在保护人和动物的健康以及环境的前提下,安全使用和发展转基因技术——也即不是限制转基因技术,而是要发展转基因技术。
下面是芬兰目前所有的与转基因技术和产品管控有关的法律:
1.Gene Technology Act ( 377/1995)
2.政府法律( 928/2004)
3.卫生部法规 ( 110/2005)
4.卫生部法规( 90/2005)
5.卫生部法规( 1053/2005)
6.卫生部法规( 272/2006)
7.卫生部法规( 198/2007)
8.政府法规 (1539/2015)
9.卫生部法规 ( 771/2014)
对其中第8项政府法规 (1539/2015)没有英文版,我写信给芬兰政府(社会卫生部),得到芬兰政府转基因技术委员会的答复,作了简要解释。
迄今为止,芬兰没有一例因转基因技术或产品而民事判罚的例子,更不要说以刑法入罪的例子。
笔者还可以举出至少10个国家对转基因技术和产品监管的法律,限于篇幅,就写到这里。全国人大等立法机构如需详细来源资料,我可以提供。
10.中国的最新进展
国家《十三五规划》提出,“将加大转基因棉花、玉米、大豆研发力度,推进新型抗虫棉、抗虫玉米、抗除草剂大豆等重大农产品产业化”。这也贯彻了习主席的号召:“占领转基因技术制高点,不能把转基因农产品市场都让外国大公司占领了。”
中国没有禁止种植转基因作物的法规,也没有禁止转基因产品做食物和饲料的法规(欧盟某些国家和乌克兰等国有禁止种植的法规)。 确切来说,中国迄今没有明确发现非法种植转基因作物。因为中国农业部认为种子法没有审批转基因作物的条款,对转基因作物不予审批,所以种植获得安全证书的水稻、玉米的种植没有可循的法律处理。中国的转基因作物的栽种也没有触犯任何国外公司的专利,因为没有一个外国公司对中国种植的转基因作物提出起诉。
在这种新形势下,主张把转基因技术刑法入罪的鼓吹者,明显是在对抗中央和习主席有关发展转基因产品的国家政策。
目前,我国每年不得不进口相当于5亿亩耕地种植的转基因大豆、玉米来解决饲料不足。而进口大豆基本被外国公司控制。在此大背景下,有些人坚持国内反转、煽动民意,显然会干扰国家的大政方针,不利于我国解决粮食问题,会危及13亿人的民生。
小结:
1. 全世界没有一例对转基因技术刑事入罪的案列,更不要说对转基因犯 罪单独立法。把一个技术刑事入罪是可笑的。
2. 中国某些人鼓吹立对转基因犯罪单独刑法,其实质是对抗国家十三五规划关于发展转基因的有关规定。
3. 针对严重案例*,全国人大应该考虑设立“借反转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犯 罪法”。
* 中国发生过:绿色和平组织偷盗国家机密转基因试验材料;一些媒体反复对转基因技术造谣。这些都是刑事犯罪活动。
由于字数限制,每个国家有关转基因立法的摘录点击阅读原文。
王大元
曾任中国水稻所生物工程系第一任系主任、中国农科院第二届学术委员会委员、洛克菲勒基金会中国水稻生物工程项目首任首席科学家、项目负责人、国际水稻遗传工程学会常务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