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仿制药监管情况

2016-04-10 06:00 · 张润如

美国药监局对仿制药的申报以生物等效性为基础,对每个药品制定其生物等效性试验技术指南。日本采用严格条件下的多条溶出曲线与原研药比较的方法控制仿制药质量,并且用此曲线对上市后药品质量抽查、复核。


美国药监局对仿制药的申报以生物等效性为基础,对每个药品制定其生物等效性试验技术指南。严格的监管保证了药品上市后多批次重复生产的质量稳定性。日本1998年开展药品品质再评价工程,采用严格条件下的多条溶出曲线与原研药比较的方法控制仿制药质量,并且用此曲线对上市后药品质量抽查、复核。

1984年通过的《药品价格竞争与专利期补偿法案》确立了美国现代仿制药研发、审评的新模式。此前,仿制药的审批程序与原研药没有区别,要求进行同原研药生产商一样的安全和有效性试验。该法案极大地简化了仿制药的审批程序,仿制药申请人仅需向FDA提供数据证明该仿制药在药学上与参照药等同,并提供数据,证明仿制药同参照药品之间的生物等效性,即所谓简略新药申请。该法案是现代仿制药工业领域的里程碑事件,此后仿制药迎来黄金发展时期。

日本于1998年正式推出“药品品质再评价工程”,但并未直接套用美国的制度,而是根据国情基于动态、持续监管的原则,通过全面、细致、严格的体外溶出度试验来对药品的内在品质进行评估。通过“在严格的溶出度试验条件下,在各种介质中均具有较高的、一定的溶出曲线”,来提高体内外相关性,并倒逼药品生产企业加强对制剂工艺的研究与改进。经过长期的设计和变更完善最终形成一套科学、严谨、有效的药品质量管控体系,以保证口服固体制剂对于不同患者均能具有较高的生物利用度。

日本这种多条溶出曲线的质控方法在标准上远高于中国及美国对溶出度的要求。

日本仿制药在申报时都要开展生物等效性研究,并提交相关资料,没有豁免机制。实际上日本药品上市批准体系相对封闭,不承认国外的相关实验数据,而是需要重新开展药学、临床双重研究。在开展药品质量再评价过程中发现溶出曲线和临床药效具有高度可推论性,此后申请的口服固体制剂,申请批准时要求进行溶出试验的评价,不再进行单独的质量再评价,而对于上市后药品质量的随机检查复核中广泛采用溶出曲线法。

在日本药品品质评价过程中,并非只针对仿制药,原研药也需要被评价,如果不参与其中,可能不被批准,也无法出现在医疗部门的用药目录中。因此原研厂商都积极参与,主动开展溶出试验。

关键词: 仿制药 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