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疫苗”到底隐藏了多少“问题”?

2016-03-23 06:00 · 李华芸

2016年3月11日,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支队对外公布:自2010年以来,庞某卫与其医科学校毕业的女儿孙某,从上线疫苗批发企业人员及其他非法经营者处非法购进25种儿童、成人用二类疫苗,未经严格冷存运输销往全国18个省市,涉案金额达5.7亿元。


案件回顾:

2016年3月11日,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支队对外公布:自2010年以来,庞某卫与其医科学校毕业的女儿孙某,从上线疫苗批发企业人员及其他非法经营者处非法购进25种儿童、成人用二类疫苗,未经严格冷存运输销往全国18个省市,涉案金额达5.7亿元。目前,庞某卫母女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已被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起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3月18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官网发布"总局责成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公安和卫生计生部门采取有力措施迅速处置非法经营疫苗问题"的公告,并要求"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线索,涉案产品流入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立即查明流入的疫苗产品购进、使用和库存情况,对尚未使用的立即查扣;对已用于人体接种的,会同卫生计生部门迅速查清具体情况,并对接种效果进行评估,切实保护公众健康"。

随着19日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庞某上线人员信息的公布,20日,国家食药监总局连出两次通告:"总局关于非法经营疫苗案件查处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以及"总局关于依法查处非法经营疫苗行为的通知"。

小编思考:

当看到该新闻的报道后,小编的第一感触是"震惊",待缓过神儿之后,"震惊"变成了"痛恨",而现在,小编更多思考的是"为什么"?为什么这么多年,该"缺德药贩子"会得到如此多的疫苗来源?为什么这样的药贩子也会具有从事药品流通的资格?为什么出了问题,药品去向不能及时解决?

1."问题疫苗"何能持续经营五年?

首先,疫苗作为药品,具有不同于一般药品的特殊性。其作为一种特殊的药品,从生产到流通到使用,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对人的生命和健康构成威胁,疫苗管理工作做得好坏将直接影响疫苗的质量,影响到预防接种的质量。案件中,该"缺德药贩子"并非不知道疫苗特殊的储存方式,但为了利益竟然不对疫苗进行冷藏储存,赚"黑心钱"不为下游疫苗接种人群的安全考虑,着实可恨。

其次,我国对疫苗生产、经营监管要求严格。早在2011年,我国疫苗监管体系就以监管体系高分通过世界卫生组织疫苗监管体系的评估,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对疫苗的质量、运营工作还是抓的很严的。经营方面,国家食药监总局要求疫苗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及GSP的相关规定,采取有效和可追溯的温度控制措施,加强疫苗储存运输过程的冷链管理。对未在规定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单位应依法严肃处罚。疫苗生产、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的相关规定,认真做好企业入网、赋码、核注核销等项工作,确保疫苗源头监控和可追溯性。凡未实施电子监管的疫苗,一律不得销售。

由此,我们不得不思考,在国家对待疫苗工作严抓的状态下,"问题疫苗"竟然持续了五年之久,这个"缺德药贩子"手中的疫苗到底非法来自哪里?其上级经销商是明知其犯罪而视而不见吗(小编认为很有必要对"供货商"进行追查)?为什么将疫苗的销售权给予到曾有非法经营疫苗犯罪"前科"的庞某手中?这之间的利益链条到底有多大?水有多深?这些问题都是有待警方去侦破并公诸于众的。

2. 疫苗从业资格有门槛吗?

作为一个特殊药品的销售人员,其从业资格是否有一定的要求呢?

我国相关法律严格禁止没有资质的个人和集体经营疫苗销售,但这个资质在现实中却没有想象中的那么严格。简单的说,你要先办营业执照,要有充足的资金,必要的冷库等设施,之后再办药品经营许可证,半年后再验证GSP,这是对企业的要求。而对于从业人员,从网上到处的招聘信息可以看出,药品经营企业并未提出特殊的要求,如相关证件等,最多也就是医学药学专业背景。

由此可以看到,案件中的"缺德药贩子"是完全符合资格的!如果除去其曾经的犯罪前科,甚至是"标准的"销售人员。但是,事情往往不应该存在"如果"。案件中的"缺德药贩子"作为一名具有"前科"的药贩子,其行为相信在行业内都是有所耳闻的。重获自由之后,首先国家是否对其进行适当的监管,防止其重操旧业,毕竟其曾经的所作所为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安全的。其次,作为药品经营企业,是否应该将合格的药品低价销售给这样的药贩子,要知道,在美国如果一个人严重违反行业规范,是可以终身禁止进入这个行业的。 所以,小编认为,对这样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行为,是需要在其后的生活中加以适当的监管的。而由此,是否对特殊药品的销售人员要求一定的从业资格也许有关部门也应该考虑考虑吧!

3. 案发多长时间,才能解决药品的流向问题?

目前,国家使用电子监管码系统来追踪药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从药品生产出厂,在其药品包装上附着电子监管码后,每单位药品便有了各自独立的"身份证",而正是这个"身份证"可以让药监部门准确的知道药品在运营过程中,到了哪个环节,分布如何。

在此次案件中,由于药品的来源是正当的(出自合格企业),在运营的过程中,本来应该是疫苗企业与下游机构进行无缝衔接,但却出现了不应该出现的销售链。由此一来,给药品的流向查询工作带来了更多的工作量,倘若其账目造假,那必然会存在一部分药品去向不知,这样一来,目前所造成的危害就不能及时制止,是否因此会发生危及生命安全的事件也就未尝可知了。

小结

小编作为一名从事医药行业的人员,深知药品对人类生命健康的重要性,尤其是疫苗这类具有国家特殊要求的药品,更是马虎不得。记得刚刚从事药品行业的时候,师长们就教导说,"有些钱不能赚、有些事不能做",正是本着这样的教导,让小编认为自己所从事的是一份事业,肩负的是一种责任。

而同为医药行业的庞某、孙某,其原工作几乎是天天接触疫苗的接种工作,竟然赚起这种"黑心钱",实为行业败类、人性泯灭。目前,只希望流向市场的问题疫苗可以尽可能的追踪到其分布,尽可能的减少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

关键词: 疫苗 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