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政点评】部分仿制药需在2018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如何操作?

2015-11-25 06:00 · 李亦奇

中国仿制药质量历来参差不齐,难获国际普遍认可;但碍于的价格高昂,大多数患者都服用相对廉价的仿制药。11月1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部分仿制药需在2018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未通过者将被注销药品的批准文号。


中国仿制药质量历来参差不齐,难获国际普遍认可;但碍于的价格高昂,大多数患者都服用相对廉价的仿制药。11月1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提出部分仿制药需在2018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未通过者将被注销药品的批准文号。

与2015年间政府部门陆续发布的《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关于药品注册审评审批若干政策的公告》等文件相仿,最新发布的《意见》进入实施阶段后,将成为中国新一轮药品审批制度改革的操作细则,旨在提升仿制药质量,重组行业资源,整治中国药品产业“小、散、乱”的顽疾。

在《意见》发布前,针对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制度改革已酝酿近四年,至今仍未完成。此次公布的《意见》,则明确了该项改革的时间表。按照《意见》规定,对2007年10月1日前批准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中,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应在2018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届时未通过评价的,将被注销药品批准文号。

对2007年以前批准上市的其他仿制药品和2007年以后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品,自首家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后,其他企业生产的相同品种在3年内仍未通过评价的,将被注销药品批准文号。

和以往有关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规定相比,此次《意见》对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参照对象、评价方法等关键性问题,皆做出明确规定。曾在药品评审中心任职14年的郑州大学药学院教授陈震直言,该文件“有了很大的进步”。

为何要进行一致性评价

中国是“仿制药大国”。据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5-2020年中国医药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中国医药企业共拥有药品批准文号18.7万个,其中化学药品批准文号有12.1万个,绝大部分为仿制药,且上市已久。

尤其在2000年-2008年间,国际上一大批专利药专利到期,使得国内众多药企纷纷开始仿制。陈震用三个“比较”描述当年的药品仿制情况,即“比较乱,水平比较低,造假也比较严重”。

按照当时的仿制药质量标准,仿制药只须要和原研药在活性成分、外观、形状上一致即可,使用条件、临床效果等要求则不明确。如果找不到原研药,国内已经上市的其他仿制药,也可作为仿制对象,且允许仿制药与被仿制对象之间有20%的误差。

“我仿了以后别人又仿我的,每仿一次又允许有一定的质量误差,这种误差加下去,倒了十几轮之后,后面的药厂还在生产仿制药。但他的仿制已经是‘仿制的仿制’,这样的话误差就很大,质量也没有办法保障。”清华大学法学院原院长、国家食药监总局药品监管法规司顾问王晨光表示。

直到2006年,国内先后发生多起“药害”事件,多名患者服用劣质仿制药后出现不良反应,甚至有患者因药而亡,终引发了全社会对药品质量的关注。2007年,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颁布,要求“仿制药与被仿制药具有相同的活性成分、给药途径、剂型、规格和相同的治疗作用”。

对于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颁布前已批准上市的仿制药,药品监管部门则从2012年起启动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要求其遵循“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原则,和原研药作对比。

此举对中国药品行业发展意义重大。王晨光指出,“国家评审中心不能当药企的实验室”,“药企自己首先要(对药品质量)把好关”,“自己生产的药自己负责”,不合格的就出局。

一位医药界资深人士则对记者表示,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将为中国理顺药品价格作铺垫。参照其他国家的经验,药品价格的形成机制大体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专利药,一种是仿制药。

专利药享有一定的专利保护期,其初始价格由药企和政府,依据药物经济学谈判商定。

在专利期结束后,专利药可成为原研药,市场上出现首批仿制原研药的仿制药后,其价格参照原研药的价格按一定比例下调,下调比例由市场主导。第二批出现的仿制药,其价格参照第一批仿制药按一定比例下调,而后的仿制药价格依次递减。

“但是中国的药品遇到了问题,药品质量不统一。”上述医药界人士指出,中国存在200多家药厂生产同一种药的情况,但质量各不相同,和国际原研药相比也有差异,因此很难像国外一样形成合理的价格调节机制。而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则可保证各批次仿制药的质量水平,便于药品定价。

求解 “一致”定义 有改革也有妥协

进行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关键在于如何解读“一致”二字。按照现行规范,所谓的“一致”是指仿制药和原研药具有相同的质量和疗效;但质量和疗效是否一致,又该如何判定?对于这一问题,药学界和医药产业界争论已久。

陈震曾告诉记者,学界和业界有一派认为:对片剂、胶囊类药品,只要体外溶出曲线一致,就可认为两种对比药品的临床治疗效果一致。但还有一派意见认为,体外溶出曲线一致,不足以证明疗效一致,还需要做生物等效性实验。

对于此一争论,此次《意见》专门规定,“原则上企业应采用体内生物等效性试验的方法进行评价,允许企业采取体外溶出度试验的方法进行评价”;“采用体外溶出度试验方法进行评价的品种,以后还应当采取体内生物等效性试验的方法进行后续评价”。

陈震分析,上述规定说明,生物等效性实验是证明仿制药疗效一致的方法。但文件中“原则上”“以后还应”等提法,又可看出这是不同观点之间妥协的结果。中国科学院院士、上海中医药大学校长陈凯先则告诉记者,对不同的药品,体外溶出度试验的证明效果可能会有差异,具体操作很难一概而论。

《意见》的另一亮点在于其对参照对象的规定。据陈震介绍,很多上市比较久的仿制药,已经找不到确切的原研药作为参照对象;又或是同一种药的专利,已经分头卖给几个国家,究竟哪个国家生产的药品算是原研药,并不清楚。有些时候,药品评审员只能根据自己的认知去判定,企业报送来做一致性评价的参比制剂是否合适。

而最新发布的《意见》则规定,“参比制剂首选原研药品,也可以选用国际公认的同种药物”,与此同时,国家药监局将“组织专家审核企业报送的参比制剂资料”,并建立中国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集,为企业提供参考标准。

然而,即便确定了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标准,如果执行标准时企业弄虚作假,药品质量最终仍难以保证。陈震曾告诉记者,中国不太重视临床试验数据的完整性和数据质量。有些医院或者外包临床试验机构,既是主要的临床试验单位,又常有弄虚作假的行为。

就在《意见》发布一周前,国家食药监总局以公告形式宣告,有8家企业、11个药品注册申请的临床试验数据不真实、不完整,包括广州市精神病医院、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等5家三甲公立医院被立案调查。

在更早之前,7月22日,国家食药监总局还发布了《关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的公告》,要求1622个已经申报生产或进口的待审药品,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并要求申请人在8月25日前上交自查电子版报告,或者撤回申请。

药物信息协会全球理事会前主席苏岭指出,如果药品临床试验数据核查仅属一次性行为,过一阵子肯定还会出现同样的问题。只有改变长效机制,让严格的检查常态化,才能保障药品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