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0年1月4日 第一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颁布。
2014年2月12日颁布了修改后的《条例》,历时14年的时间。
2017年5月4日颁布了新的修改《条例》,历时仅3年多的时间。
从修订所需的时间上看,我们不难感受到从国家层面上对医疗器械行业的重视;对医疗器械监管内容和方式的不断调整和完善;对行业现状和发展目标相适应的监管方式的不断探索和努力。
“一切技术皆有可能在医疗器械行业找到用武之地”是这个行业的特点。这种自然属性也注定了其监管的复杂性和困难程度。监管在某些方面滞后于技术的发展也是客观和必然的,西方先进国家也面临同样的难题。
从2017年上半年发布的各种规定、指导原则和标准等等,尤其是针对创新产品的相关规定,我们不难看出监管机构在保证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前提下,正在努力为行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造假严惩”是2017年给医疗器械行业的警钟。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广告批准文件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已经取得的许可证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新《条例》明确规定了上述内容。
随着新《条例》的发布,相信接下来会有相关新规定出台。
我们期待修订后的《条例》带给行业一个新的发展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