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5日,北京市药监局发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管理制度》征求意见。
这是继广东、福建、上海、湖南、湖北之后,北京成第6个推行械企“管代”制度的省份。
从这六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管理制度分析看来,制度主要涵盖以下三个方面:1.医疗器械生产管理者代表的要求;2.医疗器械生产管理者代表的职责义务;3.医疗器械生产管理者及企业的责罚。
从要求方面看:在广东、福建、上海、湖南、湖北、北京等管代制度都明确规定“医疗器械生产管理者代表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经企业负责人授权,全面负责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管理者代表应当具备条件之一:企业副总经理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等。
这其中有一个共同的要求就是管理人必须是企业的在职人员。对于企业来说管代制度的实施是由“事后监管”向“事前预防”的一大改进举措,这有助于监管部门的监管,同时也有助企业降低管理成本。
从管理者职责义务层面来看: 最基本的原则就是管理者代表应树立医疗器械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以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的态度,在履行相关职责时把公众利益放在首位,以保证本企业生产的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为最高准则。这样管代制度就有利于提高企业人员的素质,并且明确管代职责,有助于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意识,保障合格的产品上市使用。
最后,代管制度对管理者和企业的相关责罚制度:管理者代表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管理者代表的工作责任;情节严重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予公开曝光。必要时对生产企业进行通报批评,或列入医疗器械“黑名单”。管代制度的实施,明确责任追究,有助于增强企业责任主体意识。
综上所述,械企要遵守法规要求,不断完善自身的管理方式,医疗器械管代制度的推行是利大于弊的。
来源:弗锐达医疗器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