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加强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进一步提高注册审查质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丙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测定试剂、过敏原特异性IgE抗体检测试剂、人乳头瘤病毒(HPV)核酸检测及基因分型试剂、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等4个医疗器械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受字数限制,以下提供4项《指导原则》的部分内容,全部内容点击【CFDA官网链接】
《丙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测定试剂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部分内容节选)
本指导原则是对丙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测定试剂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如申请人认为有必要增加本指导原则未包含的研究内容,可自行补充。
一、范围
(一)临床背景
(二)丙型肝炎感染分布
丙型肝炎呈全球性流行,是欧美及日本等国家终末期肝病的最主要原因。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2014),全球约1.85亿人感染HCV,其中约1.5亿为慢性感染,每年有35万~50万人死于丙肝并发症,每年新发感染病例约300万~400万例。
HCV1b和2a基因型在我国较为常见,其中以1b型为主;某些地区有1a、2b和3b型报道;6型主要见于香港和澳门地区,在南方边境省份也可见此基因型。
(三)HCV特点
HCV属于黄病毒科(flaviviridae),其基因组为单股正链RNA,易变异,目前可分为6个基因型及50多种不同亚型,按照国际通行的方法,以阿拉伯数字表示HCV基因型,以小写的英文字母表示基因亚型(如1a、2b、3c等)。基因1型呈全球性分布,占所有HCV感染的70%以上。
HCV基因组含有一个开放读框(open reading frame,ORF),编码10余种结构和非结构(NS)蛋白,NS3蛋白是一种多功能蛋白,氨基端具有蛋白酶活性,羧基端具有螺旋酶/三磷酸核苷酶活性;NS5B蛋白是RNA依赖的RNA聚合酶,为HCV复制所必需,是抗病毒治疗的重要靶位,其末端具有核苷酸转移酶活性,但由于RNA酶缺乏矫正功能不能修正错配,多次复制后易导致HCV多种变异产生。
(四)HCVRNA定量检测
HCV RNA定量检测方法包括实时荧光逆转录聚合酶链反应(qRT-polymerase chain reaction,qRT-PCR)、分枝DNA(bDNA)等。本指导原则所指的HCV RNA测定试剂是指利用qRT-PCR方法的核酸检测技术,以HCV基因序列为检测靶标,对人血清、血浆及其他人体样本中的HCV RNA进行体外定量检测的试剂,可作为HCV现症感染的证据和抗病毒疗效评估的观察指标。
其他类同用途的核酸定量检测方法可参照本指导原则,但应根据产品特性确定其中具体内容是否适用,如不适用,应另行选择符合自身方法学特性的技术要求或评价方法。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进行首次注册申报和相关许可事项变更的产品。
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按照药品管理的用于血源筛查用途的HCV RNA检测试剂。
二、基本要求
(一)综述资料
(二)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资料
应提供主要原材料如引物、探针、酶、标准品或企业参考品等的选择与来源、制备过程、质量分析和质控标准等的相关研究资料。如主要原材料为企业自己生产,其生产工艺应稳定;如主要原材料源于外购,应提供的资料包括:选择该原材料的依据及对比试验资料、供货方提供的质量标准、出厂检定报告,以及该原材料到货后的质量检验资料。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资料如下:
企业内部参考品
2.试剂盒内对照品(质控品)
3.校准品:基质应采用人血清或血浆,并能溯源至国际/国家标准物质,单位应使用IU/ml表示。提交完整溯源性文件,可参照GB/T 21415-2008《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生物样品中量的测量校准品和控制物质赋值的计量学溯源性》进行。
4.核酸分离/纯化组分(如有)的主要组成、原理介绍及相关的验证资料。
5.聚合酶链反应(PCR)组分的主要材料(包括引物、探针、内标、各种酶及其他主要原料)的选择、制备、质量标准及实验研究资料。
6.内对照(内标)的原料选择、制备、定值过程及试验资料。申请人应对内标的引物、探针和模板的浓度做精确验证,内标设置应合理,内标值应在一定范围内设定上下限范围且阈值循环数(Ct)值不受靶序列的明显影响;通常选择假病毒,因不能反映提取问题,内标不应使用裸露RNA。
(三)主要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
基本生产工艺主要包括:配制工作液、半成品检定、分装和包装。配制工作液的各种原材料及其配比应符合要求,原材料应混合均匀,配制过程应对pH、电导率等关键参数进行有效控制。
生产工艺研究的资料应能对反应体系涉及到的基本内容,如样本类型、样本用量、试剂用量、反应条件、校准方法、质控方法、稳定性和有效期提供确切的依据。
(四)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1. HCV RNA提取纯化
由于RNA酶的广泛存在,血样的保存运输以及RNA的提取纯化均应注意避免RNA酶的污染。
2.最低检出限与定量限
2.1最低检出限与定量限的确定
2.2最低检出限和定量限的验证
3.线性范围
4.准确度
4.1国家/国际参考品验证
4.2回收试验。用于评估定量检测方法准确测定加入国家/国际参考品的能力,结果用回收率表示。通常对样本进行3~5次回收试验,取平均值即平均回收率。
4.3方法学比对
5.精密度
针对本类产品的精密度评价主要包括以下要求:
5.1对可能影响检测精密度的主要变量进行验证,除申报试剂(包括提取组分和聚合酶链反应组分)本身的影响外,还应对PCR分析仪、操作者、地点等要素进行相关的验证。
5.2合理的精密度评价周期,例如:为期至少20天的连续检测,每天至少由2人完成不少于2次的完整检测,从而对批内/批间、日内/日间以及不同操作者之间的精密度进行综合评价。如有条件,申请人应选择不同的实验室进行重复实验以对室间精密度进行评价。
5.3用于精密度评价的质控品应至少包括两个水平:
5.3.1弱阳性质控品:待测物浓度呈弱阳性(高于定量限浓度1个数量级),阳性检出率为100%且变异系数(CV)符合标准要求(n≥20)。
5.3.2强阳性质控品:待测物浓度呈中度至强阳性,阳性检出率为100%且CV符合标准要求(n≥20)。
6.HCV不同基因型的覆盖:
应至少对最低检测限和线性范围的评估覆盖全部申报基因型,至少包括1、2、3型。
7.特异性
7.1交叉反应
7.2干扰物质
8.其他需注意问题
对于适用多个机型的产品,应提供如产品说明书【适用机型】项中所列的所有型号仪器的性能评估资料。如适用于不同样本类型,应提交对不同样本类型一致性的验证,包括不同抗凝剂的采血管的验证。
(五)稳定性研究资料
(六)产品说明书
结合《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下面对HCV RNA测定试剂说明书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说明。
1.【预期用途】应描述为:试剂用于定量检测人血清/血浆样本中的HCV RNA,用于需进行HCV感染诊断的患者和接受抗病毒治疗的丙型肝炎患者,应当说明该试剂能够检测的基因型别。检测结果不得作为患者病情评价的唯一指标,必须结合患者临床表现和其他实验室检测对病情进行综合分析并明确说明该检测试剂不得用于血源筛查。
应对丙型肝炎病毒感染及治疗临床背景进行简介。
2.【主要组成成分】
2.1说明试剂盒所包含组分的名称、数量、比例或浓度等信息,如定量标准品、阴/阳性质控品含有人源组分,应提供其生物学来源、活性及其他特性;说明不同批号试剂盒中各组分是否可以互换。
2.2试剂盒中不包含但该项检测必需的组分,说明书中应列出相关试剂/耗材的名称、注册证号(如有)及其他相关信息。
2.3如果试剂盒中不包含用于核酸分离/纯化的试剂组分,则应在此注明经验证后推荐配合使用的商品化核酸分离/纯化试剂盒的生产企业、产品名称、注册证号(如有)以及配套仪器等详细信息。
3.【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说明试剂盒的效期稳定性、开瓶稳定性、复溶稳定性、运输稳定性、冻融次数要求等,应标明具体的储存条件及效期。
应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总局令第5号)增加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4.【样本要求】
5.【适用机型】注明所有适用的仪器型号,并提供与仪器有关的重要信息以指导用户操作。
6.【检验方法】详细说明试验操作的各个步骤。
7.【检验结果的解释】
检验结果应用IU/ml表示,结合阴、阳性质控结果,对低于检出限未检出、低于定量限、检测范围内及高于检测范围的检测结果分别进行界定。
8.【检验方法的局限性】
9.【产品性能指标】
10.【注意事项】
(七)产品技术要求
HCV RNA测定试剂的注册检测应符合相应国家参考品检测要求,产品的性能指标应与说明书内容相符。
如果拟申报试剂已有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发布,则企业标准的要求不得低于上述标准要求。可参考《YY/T 1182-2010核酸扩增用检测试剂(盒)》。
(八)注册检验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要求,首次申请注册的第三类产品应在具有相应医疗器械检验资质和承检范围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进行连续三个生产批次样品的注册检验。如有适用的国家参考品,应采用国家参考品进行注册检验并符合要求。
(九)临床评价资料
1.研究方法
2.临床试验机构的选择
3.临床试验方案
4.病例选择及样本类型
临床试验样本数应不少于500例,其中应主要选择丙型肝炎患者样本(阳性样本),不少于450例。在病例选择时应考虑到地域性的差别,以1b及2a型为主,其他声称的可覆盖基因型不少于10例,应注重不同药物治疗的丙型肝炎患者。阳性样本应覆盖试剂线性范围,均匀分布高、中、低值。建议选择不少于50例的阴性样本进行比对试验,阴性样本主要考虑可能存在的交叉反应情况,应选择其他类病毒性肝炎、其他病毒感染(如HIV)以及其他良性或恶性肝脏疾病患者(如,肝细胞癌、酒精肝、非酒精性脂肪肝、肝硬化、自身免疫性肝炎),以从临床角度考察其特异性。
临床试验中所涉及的样本类型应为实际临床检测中常用的样本类型。对于增加与原样本类型具有可比性的其他样本类型,在满足一种样本类型不少于500例的前提下,可增加临床试验样本数至少为200例,并在至少2家(含2家)临床试验机构开展的临床试验,其中阳性样本应包括强、中、弱阳性,在线性范围内均匀分布。
应对临床样本进行说明:新鲜或者为既往保存样本,临床研究应以新鲜样本为主。稀有基因型可使用既往保存样本。基因型确认可使用分型试剂或测序方法。
5.统计学分析
对临床试验结果的统计应选择合适的统计方法,对于本类产品对比实验的等效性研究,常用相关性、线性回归对log10滴度结果进行统计分析,考察两组数据之间是否存在相关性,统计分析应可以证明两种方法的检测结果无明显统计学差异。在临床研究方案中应明确统计检验假设,即评价考核试剂与对比试剂是否等效的标准。选择交叉四格表的形式总结两种试剂的定性检测结果,对定性结果进行四格表卡方或kappa检验,对检验结果进行符合率分析,计算阳性符合率、阴性符合率和总符合率。
6.结果差异样本的验证
7.临床试验总结报告撰写
7.3统计学分析
7.4讨论和结论
对总体结果进行总结性描述并简要分析试验结果,对本次临床研究有无特别说明,最后得出临床试验结论。
《过敏原特异性IgE抗体检测试剂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部分内容节选)
一、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过敏原特异性IgE抗体检测试剂,包括总IgE和特异性IgE,同时适用于不同的检测方法(原理)。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申请产品注册和相关许可事项变更的产品。
二、基本要求
(一)综述资料
(二)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资料
若主要原材料为申请人自己生产,其生产工艺必须稳定;如主要原材料源于外购,应提供的资料包括:供货方提供的质量标准、出厂检定报告以及申请人对到货后主要原材料的质量检验资料。
除上述内容外,建议申请人按照以下要求提交研究资料:
1.企业内部参考品的制备、定值过程。
2.质控品的制备、定值过程应参照企业内部参考品的制备方法进行。
3.过敏原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资料。
(三)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
(四)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1.提供参考品(国家参考品、企业参考品)的验证资料。
2.最低检出限
3.线性范围
4.准确度
5.精密度
6.特异性
(1)交叉反应
(2)干扰物质
7.钩状(HOOK)效应
8.溯源性
(五)阳性判断值或参考区间确定资料
(六)稳定性研究资料
(七)临床评价资料
1.研究方法
2.病例选择
3.样本选择
对于组合过敏原检测项目(套组,非混合),每一个检测项目应分别进行统计,且应满足至少1000例的要求,对于每一个检测项目病例选择中应包括一定数量的交叉反应样本,以评价产品检测的特异性。
对于每一过敏原检测(报告)项目均应提供大于30~50例检测结果与临床诊断结果比对的临床资料,应随机选择病例,先选择高度怀疑的临床病例,再通过样本检测进行比对,比对病例应保证一定的阳性率,并提供详细的病例情况(包括病史、临床诊断方法、各种检测结果等),建议在变态反应科、呼吸科、消化科等临床专业科室进行临床试验。
对于适用于对多个样本类型进行检测的产品,如不同样本类型之间具有可比性,应至少完成一个样本类型不少于1000例的临床研究,同时再进行不少于200例同一患者不同样本类型之间的比较研究。如样本类型中包括指尖全血或静脉全血等全血样本,应至少进行300例同一患者全血样本与血清或者血浆样本的比对临床资料。
4.统计学分析
5.结果差异样本的验证
6.交叉反应样本的比较
7.临床试验结果应提供原始临床试验数据。
8.对于在同一膜条上同时包含总IgE抗体和特异性IgE抗体检测项目的产品,应分别提供每个检测项目与定量检测试剂检测结果的比对研究资料,每个项目应包括不同阳性强度的样本。
(八)产品风险分析资料
(九)产品技术要求
(十)产品注册检验报告
(十一)产品说明书
三、注册单元划分
过敏原特异性IgE抗体检测试剂的注册单元原则上应按照试剂中包被过敏原的类型进行划分。对于可同时检测多个过敏原特异性IgE抗体的产品,如各过敏原特异性IgE抗体的检测反应体系之间相对独立,不相混合,在不改变试剂中包被过敏原类型的前提下,不同过敏原项目的排列组合产品可作为同一注册单元,但过敏原项目的组合应当具有临床价值,不建议没有临床意义的随意组合。
对于同一注册单元包含多个规格的产品,申请人应当提供检测项目如包含不同项目组合的产品,申报注册时只需提供检测项目最多且能包含其他规格产品检测项目产品的技术资料作为注册申报资料。
《人乳头瘤病毒(HPV)核酸检测及基因分型、试剂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部分内容节选)
一、范围
本文所述人乳头瘤病毒(HPV)核酸检测及基因分型试剂是指利用包括PCR-荧光探针法或其他分子生物学方法在内的核酸检测技术,以特定高危型HPV核酸(包括DNA和RNA)序列为检测目的,对人宫颈样本(如人宫颈脱落上皮细胞或分泌物等)进行体外定性检测的试剂,以确定受试样本中是否存在高于阳性判断值水平的高危型HPV病毒,或同时鉴定感染HPV的基因型别。此类试剂在临床上用于:1)筛查宫颈细胞学检查为ASC-US(意义未确定的非典型鳞状上皮细胞)结果的患者,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阴道镜检查(以下简称ASC-US人群分流用途);2)对于30岁及以上的女性,通过检测是否有高危型HPV感染,与宫颈细胞学检查联合进行宫颈癌筛查,此检测结合细胞学病史和其他风险因素的评估、以及临床诊疗和筛查指南的要求,用于指导患者的管理(以下简称宫颈癌联合筛查用途);3)对于某年龄段(根据临床试验结果而定)女性,通过检测是否有高危型HPV感染,进行宫颈癌筛查,此检测结合细胞学病史和其他风险因素的评估、以及临床诊疗和筛查指南的要求,用于指导患者的管理(以下简称宫颈癌初筛用途)。除此以外,若申请人提出其他的预期用途,则应详细描述相关的临床背景信息和该检测与临床用途的相关性,并在临床试验中充分验证相关的临床意义。本指导原则仅针对上述三种预期用途提出相关要求。
这里所述的HPV核酸检测试剂是指可同时检测多种基因型HPV但不能对阳性结果进行基因分型的试剂,HPV基因分型试剂是指检测多种基因型HPV的同时可以对HPV阳性结果进行基因分型的试剂。
关于本指导原则所述产品的预期用途还有以下几点需要强调。第一,在年龄<30岁的女性中,虽然HPV感染率很高,但其自主清除率也很高,因此对于细胞学检查正常的受试者不建议再采用HPV检测做联合筛查,在经过临床试验证实的基础上亦可直接采用HPV检测作为初筛方法;此类HPV核酸检测试剂对不同年龄段人群的适用情况应符合相关宫颈癌筛查指南的要求。第二,HPV核酸检测试剂用于ASC-US人群分流或宫颈癌筛查时,其可覆盖的HPV基因型别应至少包含16、18、31、33、35、39、45、51、52、56、58、59、68型(共13种),亦可同时包含26、53、66、73、82型中的一个或数个型别;根据现有的研究成果,若可检测的HPV基因型别不能涵盖上述13种高危型,则可能造成阴性预期值无法达到临床要求,因此不建议单独用于上述预期用途。对于基因分型试剂,目前的研究数据已证实16、18型的基因分型检测用于辅助(宫颈癌筛查中)HPV核酸检测阳性结果的分析,是有临床意义的,可以进行注册申请,申请人应合理陈述预期用途,其性能评估和临床试验中适用于本指导原则的部分应参照执行;但应注意:并非所有HPV基因型的分型检测均有确定的临床意义,申请人在研发HPV基因分型检测试剂时应以临床研究结果为基础,而不应盲目扩大分型范围。第三,低危型HPV一般与尖锐湿疣或低度鳞状上皮内病变相关,但其检测的临床价值尚不明确,若申请人提出相关产品注册,则应详细解释其临床意义和适应症,并提供充分的证据。第四,鉴于此类试剂的样本采集方法不利于量值溯源,无法保证定量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因此建议检测试剂定位为定性检测,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进行定量或半定量HPV核酸检测试剂的注册;最后,本指导原则只针对与宫颈上皮内瘤变及宫颈癌相关的高危型HPV检测,不适用于除宫颈样本外其他样本类型的检测。
本指导原则适用的检测方法主要指基于核酸检测的分子生物学技术。现有HPV核酸检测技术主要包括杂交捕获法、酶切信号放大法、PCR-荧光探针法、转录介导的核酸扩增技术以及PCR-杂交法等。这些方法在性能评价上可能会略有差异,但在技术指标方面均适用于本指导原则,以下有关注册申报资料的要求主要针对PCR-荧光探针法提出,其他方法学试剂应针对产品自身特点进行相应补充或修正。
由于宫颈癌筛查涉及面广,故由假阴性和假阳性HPV检测结果引起的潜在公共卫生损害风险较为显著。假阴性结果可能导致宫颈癌诊断和治疗不及时,假阳性结果可能导致不必要的频繁筛查和侵袭性处置。因此,确立良好的性能指标并充分理解HPV检测的临床意义,对于此类产品的安全有效性评价至关重要。产品性能如不符合临床需求,可能导致对患者所作的决策错误。总体来说,此类试剂分析及临床性能的评价应有严格的控制,同时亦应重点关注临床的合理应用和检测结果的科学解释。
本指导原则仅包括对人乳头瘤病毒(HPV)核酸检测及基因分型试剂注册申报资料中部分项目的要求,适用于进行产品注册和相关许可事项变更的产品。其他未尽事宜(包括产品风险分析资料等),应当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要求。
二、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一)综述资料
(二)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
(三)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
(四)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分析性能评价的试验方法可以参考相关的美国临床实验室标准化协会批准指南(CLSI-EP)文件或国内有关体外诊断试剂性能评估的指导原则进行。对于此类产品,性能评估中所用样品(除非特别说明)可参考上述企业参考品的制备要求。各项性能评价应符合以下要求。
1.核酸分离/纯化性能(如适用)
2.阳性/阴性参考品符合率
阳性参考品的检测旨在验证各种HPV基因型均可以在适当的浓度被检测到。阴性参考品则应检测为阴性。
3.最低检测限
针对每种不同的HPV基因型分别配制系列稀释的样品进行最低检测限的评价,系列稀释度应能够覆盖大部分检出概率区间(0~100%),可通过概率计算或其他适当方法进行测算选取适当检出率水平的浓度作为最低检测限确定的标准,如95%(n≥20)或100%的阳性检出率水平。
4.分析特异性
4.1交叉反应
4.2干扰试验
5.精密度
(五)阳性判断值确定资料
对于此类试剂,阳性判断值即为能够获得理想的临床灵敏度和临床特异性的临界值(Cutoff),对于荧光探针PCR方法即为Ct值的确定资料,对于PCR-点杂交法即为最低检测限(LoD)。建议采用受试者工作特征(ROC)曲线的方式进行相关研究。申请人可选取适当的临床样本进行初步试验以确定阳性判断值,并在后续临床试验中确认其适用性,亦可将此研究纳入下文所述的有关ASC-US人群分流的临床试验中;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均应明确样本入组标准,并说明试验方案及其合理性。
(六)稳定性研究资料
(七)临床试验
临床试验的开展、方案的制定以及报告的撰写等均应符合相关法规及《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6号)的要求。
1.试验方法
此类产品的临床试验应包括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为HPV核酸检测准确性验证;第二部分则为试剂盒针对具体预期用途的临床有效性验证。两部分临床试验的具体方法应满足如下要求:
1.1 HPV核酸检测准确性验证
申请人应选择已批准上市、临床普遍认为质量较好的同类产品和/或核酸序列测定方法作为对比方法,采用拟申报产品与之进行比较研究试验,以评价拟申报产品检测目标HPV基因型的能力。需要注意的是,当拟申报产品的阳性判断值高于最低检测限水平时,检测结果判定为“阴性”的情况包括两种,其一为待测样本中存在高于最低检测限水平的HPV靶核酸,但靶核酸水平低于阳性判断值;其二为待测样本中无HPV靶核酸,或靶核酸水平低于最低检测限水平。在检测结果的统计分析中应分别列明各种情况。
病例选择及样本类型:受试者应包含各种临床表现的人群,如:宫颈细胞学检查正常者、宫颈上皮细胞异常者以及诊断为宫颈上皮内瘤变(CIN)和宫颈浸润癌等的患者,受试者年龄应在<30、30~39、40岁以上年龄段均有分布。样本类型为人宫颈样本,总例数不少于500例。对于基因分型试剂的临床试验,每种HPV基因型均应具有一定的阳性例数。
鉴于此类产品的样本采集方法不易标准化,而样本采集过程对检测结果的准确性至关重要,因此,如产品可采用不止一种样本采集方法(包括使用的采集设备和样本收集液),则应针对不同的采集方式进行同源样本的比较研究试验,证明不同的样本采集方式不会影响检测结果。相关比较研究试验应于2家以上(含两家)临床试验机构进行,样本例数不少于100例。
对比试剂:应选取已上市同类产品和/或核酸序列测定方法。鉴于不同的产品其预期用途涵盖的基因型别不尽相同,因此应充分考虑对比方法的适用范围和检测性能等,确保其与拟申报产品具有可比性。必要时,可同时选取超过一种对比方法,但应以一种方法为主。
统计学分析:应选择合适的统计学方法对比较研究试验的检测数据进行合理分析。对于此类试剂的比较研究试验,常选择交叉四格表的形式总结两种方法定性检测结果,计算阳性符合率、阴性符合率和总符合率,并计算95%置信区间,对定性检测结果进行配对四格表χ2检验或kappa检验,以考察两种方法检测结果的一致性。
对于基因分型试剂,临床试验中应分别验证该产品对可鉴别HPV基因型的临床检测准确性,针对不同基因型HPV分别完成如上所述的统计学分析。
结果差异样本的分析和验证:对于两种方法的检测结果不一致的样本,申请人应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分析,必要时选择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验证,亦可结合患者的临床病情进行分析。
有关核酸序列测定方法的资料要求:临床试验中如涉及核酸序列测定方法,则建议对扩增子进行双向测序。应在临床研究报告中对选用的测序方法做详细介绍,并提供以下关于测序试验的详细信息及资料。
1)测序方法原理、测序仪型号、测序试剂及消耗品的相关信息。
2)测序方法所用引物相关信息,如基因区段选择,分子量、纯度、功能性试验等资料。
3)对所选测序方法的分析性能进行合理验证,尤其是最低检测限的确认,建议将所选测序方法与拟申报产品的相关性能进行适当比对分析。
4)测序方法应建立合理的阳性质控品和阴性质控品对临床样本的检测结果进行质量控制。
5)提交有代表性的样本测序图谱及结果分析资料。
1.2针对预期用途的临床有效性验证
1.2.1针对ASC-US人群分流用途,申请人应在适合进行宫颈细胞学检查的女性中,入组宫颈细胞学检查为ASC-US的受试者,应避免选取已确定需进行阴道镜检查的人群,以免造成入组人群的倾向性。入组人群应尽量在不同的年龄范围均有分布(<30、30~39和40以上),各年龄组受试者例数至少应具有统计学意义。针对入组的ASC-US人群首先采用拟申报产品进行HPV核酸检测,然后,无论HPV检测结果如何,均应进行阴道镜检查,根据阴道镜检查结果,必要时取样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建议采用同一份宫颈上皮细胞样本进行细胞学检查和HPV检测,以避免样本取材不同带来的偏差;而宫颈细胞样本采集与阴道镜检查之间的时间间隔不应过长,建议不超过12周。以阴道镜检查和组织病理学检查结果为金标准,评价拟申报产品的临床灵敏度、临床特异性、阳性预期值、阴性预期值、阳性似然比、阴性似然比,并采用适当的方法计算95%置信区间;对于基因分型试剂,还需针对可鉴别的基因型单独完成上述数据统计分析,应能够支持基因分型的临床意义;数据统计和分析方法参见表3和表4。
临床试验结果:应通过分析阳性似然比和阴性似然比的结果判断拟申报产品用于ASC-US人群分流的临床性能是否能够满足临床要求。
样本例数:应根据检测试剂灵敏度要求、疾病发病率等对入组样本例数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计算,临床试验终点病理学检查结果≥CIN2的例数应不少于60例。
1.2.2针对宫颈癌联合筛查用途,入组的受试人群应为无宫颈上皮内病变(NILM)的30岁以上女性。
基础检测:入组人群应分别接受拟申报产品的HPV检测,记为基础检测数据,其中,若拟申报产品可进行16、18型HPV分型检测,则16、18型阳性的受试者应立即进行阴道镜检查,必要时结合组织病理学检查,结果为≥CIN2的受试者判为“阳性”,不再进行下述随访,其他受试者进入随访程序。
受试者随访:随访时间建议至少持续三年。基础检测结果HPV阳性的受试者每年接受随访,HPV阴性的受试者每三年接受一次随访,以及在随访终点接受随访。随访中应对受试者进行宫颈细胞学检查,其中检查结果为正常者继续随访,结果为≥ASC-US的受试者则应进行阴道镜检查,必要时结合组织病理学检查,结果为≥CIN2的受试者判为“阳性”,并终止随访,其他均应持续至随访终点,最终未发展为≥CIN2的受试者判为“阴性”。
统计学分析:针对HPV基础检测结果为阴性和阳性的受试者分别评价其发展为≥CIN2的绝对风险值和发展为≥CIN3的绝对风险值,计算HPV阳性组相对于阴性组发展为≥CIN2和≥CIN3的相对风险值及95%置信区间,应与“1”具有显著性差异。对于HPV基因分型检测试剂,还应分别评估可鉴别基因型阳性结果如HPV16+、HPV18+、HPV16和/或18+等相对于HPV阴性和相对于其他HPV基因型别阳性的相对风险,以及其他HPV基因型别阳性及HPV阳性相对于HPV阴性的相对风险。计算相对风险值的95%置信区间,应与“1”具有显著性差异。此外,HPV阴性人群的绝对风险值应足够低,以证明该方法对阴性人群的保护作用。最后,应给出受试人群总体的≥CIN2绝对风险值和≥CIN3绝对风险值。风险值的计算可参考如下方法(表5和表6):
95%置信区间的计算方法推荐:Altman等人提出的Score Method或Clopper等人提出的Clopper-Pearson Method。
样本要求:此项临床试验的入组人群应尽量在不同的年龄范围均有分布(30~39和40以上)。应根据检测试剂灵敏度要求、疾病发病率等对入组样本例数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计算,并根据临床实际情况对病例脱落比例设定合理要求,随访终点病理学检查结果≥CIN2的例数应不少于60例。
1.2.3针对宫颈癌初筛用途,申请人应按照此项预期用途所述,随机选取需接受常规宫颈癌筛查且宫颈细胞学检查结果未知的女性作为受试者。
基础检查:所有受试者分别进行HPV检测和细胞学检查,作为基础检查数据;其中,(HPV基因分型试剂)检测结果为16/18型(或其他可鉴别基因型)阳性的受试者、HPV阳性同时细胞学检查结果≥ASC-US的受试者应立即进行阴道镜检查,必要时结合组织病理学检查,结果为≥CIN2的受试者判为“阳性”,不再进行下述随访,其他受试者进入随访程序。
受试者随访:随访时间至少持续三年。基础检查结果HPV阳性或细胞学检查≥ASC-US的受试者每年接受随访,HPV阴性且细胞学检查为正常的受试者每三年接受一次随访,以及在随访终点接受随访。随访方法与上述第1.2.2条所述一致,至至少三年或组织病理学检查结果为≥CIN2。
统计学分析:可参照上述第1.2.2条所述方法,HPV+组相对于HPV-组应呈现具有显著性差异的高风险值,NILM组相对于HPV-组应呈现具有显著差性异的高风险值。对于HPV基因分型检测试剂,还应分别评估可鉴别基因型阳性结果如HPV16+、HPV18+、HPV16和/或18+等相对于HPV阴性和相对于其他HPV基因型别阳性的风险,以及其他HPV基因型别阳性及HPV阳性相对于HPV阴性的风险。此外,HPV阴性人群的绝对风险值应足够低;同时计算受试人群总体的≥CIN2绝对风险值和≥CIN3绝对风险值。
此项临床试验的入组人群同样应在适用的年龄范围内的不同年龄段均有分布(<30、30~39和40以上),且各年龄段人群均具有一定数量,特别是当该预期用途适用于30岁以下人群时,该年龄段应有一定的阳性样本量,并针对该年龄段单独进行数据统计分析,以验证该试剂的初筛性能。样本例数、脱落比例的要求可参考上述第1.2.2条。
综上,申请人应分别从HPV核酸检测准确性和临床意义两方面评价产品的临床性能。若临床试验未得到有显著统计学意义的结果,申请人应考虑阳性判断值设置是否科学,受试者入组标准是否存在偏差,受试者例数是否足够,病例脱落比例是否可以接受,或者随访年限是否需要延长等因素。同时,值得注意的是,临床试验的结果需综合评价,除了有关灵敏度、特异性、预期值、似然比、风险值的评价以外,HPV阳性率及CIN发病率等的统计同样重要,应符合客观规律。
2.临床试验机构的选择
应选择不少于3家(含3家)临床试验机构,按照相关法规、指导原则的要求开展临床试验。临床试验机构应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资质认可,其选择应尽量考虑拟申报产品的特点和预期用途,综合流行病学背景,使临床试验机构和受试者的选择具有一定的地域代表性。且临床试验机构应具有分子生物学方法检测的优势,实验操作人员应有足够的时间熟悉检测系统的各环节,熟悉评价方案。
3.伦理学要求
4.临床试验方案
5.质量控制
6.临床试验总结报告撰写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临床试验报告应该对试验的整体设计及各个关键点给予清晰、完整的阐述,应该对整个临床试验实施过程、结果分析、结论等进行条理分明的描述,并应包括必要的基础数据和统计分析方法。建议在临床总结报告中对以下内容进行详述。
6.1临床试验总体设计及方案描述
6.1.1 临床试验的整体管理情况、临床研究单位选择、临床主要研究人员简介等基本情况介绍。
6.1.2 病例纳入/排除标准、不同年龄段人群的预期选择例数及标准、样本编盲和揭盲的操作流程等。
6.1.3 样本类型,样本的收集、处理及保存等。
6.1.4 统计学方法、统计软件、评价统计结果的标准。
6.2 具体的临床试验情况
6.2.1 临床试验所用体外诊断试剂及仪器的名称、批号、机型等信息。
6.2.2 对各研究单位的病例数、年龄分布情况、不同基因型分布情况进行综合,建议以列表或图示方式列出各年龄组和各种基因型别的样本例数。
6.2.3 质量控制,试验人员培训、仪器日常维护、仪器校准、质控品运行情况。
6.2.4 具体试验过程,样本检测、样本长期保存、受试者宫颈细胞学检查、阴道镜检查和组织病理学检查、数据收集、结果不一致样本的校验等;受试者随访的操作方法及病例脱落情况,及是否符合临床试验方案。
6.3统计学分析
数据处理、差异数据的重新检测或其他合理方法验证以及是否纳入最终数据统计、对异常值或缺失值的处理、随访中病例脱落比例、研究过程中是否涉及对方案的修改。数据统计分析结果。
6.4 讨论和结论
对总体结果进行总结性描述并简要分析试验结果,对本次临床研究有无特别说明,最后得出临床试验结论。
(八)产品技术要求
(九)注册检验
(十)产品说明书
说明书承载了产品预期用途、标本采集及处理、检验方法、检验结果解释以及注意事项等重要信息,是指导实验室工作人员正确操作、临床医生针对检验结果给出合理医学解释的重要依据,因此,产品说明书是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最重要的文件之一。产品说明书的格式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7号)的要求,进口体外诊断试剂的中文说明书除格式要求外,其内容应尽量保持与原文说明书的一致性,翻译力求准确且符合中文表达习惯。产品说明书中相关技术内容均应与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报资料中的相关研究结果保持一致,如某些内容引用自参考文献,则应以规范格式对此内容进行标注,并单独列明文献的相关信息。
结合《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下面对HPV核酸检测及基因分型试剂说明书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说明,以指导注册申报人员更合理地完成说明书编制。
1.【预期用途】
2.【检验原理】
详细说明试剂盒技术原理,及核酸分离/纯化方法、原理。说明检测的靶基因座位、序列长度等;介绍引物及探针设计、不同样品反应体系(管)组合、对照品(质控品)设置及荧光信号标记等。如添加了相关的防污染组分(如尿嘧啶DNA糖基化酶,即UDG/UNG等),也应对其作用机理作适当介绍。
3.【主要组成成份】
4.【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5.【适用仪器】
6.【样本要求】
7.【检验方法】
8.【阳性判断值】
9.【检验结果的解释】
10.【检验方法的局限性】
11.【产品性能指标】
12.【注意事项】
《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部分内容节选)
一、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采用上述化学发光免疫技术和反应原理对人体血清、血浆或者其他体液样本中的被分析物进行定性或定量检测的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对基于其他化学发光免疫技术和反应原理的产品,可参照本指导原则相关适用条款准备注册申报资料。对临床适用范围广泛,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只是其适用范围某一部分的临床分析仪器,亦可参照本指导原则准备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部分的注册申报资料。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申请产品注册和相关许可事项变更的产品。
二、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一)综述资料
1.概述
(1)申报产品管理类别:Ⅲ类。
(2)分类编码:6840-3。
(3)产品名称:依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建议统一将产品名称命名为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如有特殊情形,可根据医疗器械命名原则,参考修订后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的产品名称举例确定命名,并详细描述确定依据。
2.产品描述
(1)结构组成
(2)工作原理
①免疫反应部分
免疫反应部分根据免疫反应的模式不同可分为夹心法、竞争法、捕获法等。
a.夹心法
b.竞争法
c.捕获法
②光检测装置部分
3.注册单元和型号规格
4.适用范围
(1)适用范围
①明确写明申报产品的预期用途,建议采用以下形式描述:“该产品采用××法,与配套的检测试剂共同使用,在临床上用于对来源于人体的×××样本中的被分析物进行定性或定量检测,包括××××项目”。其中,××法应当依据申报产品采用的发光剂类型写明具体方法,如基于吖啶酯的直接化学发光法、基于AMPPD和碱性磷酸酶的间接化学发光法;×××包括血清、血浆、尿液、脑脊液等临床分析常见的样本类型,应当根据研究资料的具体结果明确写明申报产品适用的样本类型;××××项目应当根据研究资料的具体结果写明申报产品可以检测的被分析物的大类名称,如激素、肿瘤相关抗原、感染性疾病、变应原相关项目等。(大类名称可根据《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2013年版)》所载内容进行描述。)
②明确写明目标用户为经专业培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检验人员,并写明相关人员操作申报产品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要求。
③明确写明与申报产品配套使用的检测试剂的情况,如为封闭系统,只写明生产企业名称即可,或者注明“与本公司生产的配套试剂共同使用”。
(2)预期使用环境
(二)研究资料
1.产品性能研究
1.1 产品性能研究资料
(1)功能性指标研究资料:
(2)安全性指标的验证包括电气安全指标和电磁兼容指标两大类。
(3)研究资料中应详细写明通过研究验证确定的分析仪结构组成及主要元器件信息。
(4)对于由已批准产品进行改进形成的新型号产品,注册人应当考虑新型号产品是否与已批准产品属于同一注册单元,如属于,注册人应当分析改进部分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影响,针对改进部分进行相应的组成模块性能研究和临床项目分析性能的研究,并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如不属于,应当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五章的要求进行产品注册。
1.2产品技术要求的研究和编制说明
1.3性能研究及产品技术要求研究适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清单见表1。
2.产品有效期研究
3.软件研究
(三)生产制造信息
1.生产工艺过程及过程控制点
2.生产场地
(四)临床评价资料
全自动免疫分析仪已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属于全自动免疫分析仪的范畴,一般情况下可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建议申请人按照以下要求提交临床评价资料。
1.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的对比资料。
2.申报产品与《目录》中已获准境内注册医疗器械的对比说明,对比说明应当包括《申报产品与目录中已获准境内注册医疗器械对比表》和相应支持性资料。
(五)产品风险分析资料
申请人应参考YY/T 03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规定的过程和方法,在产品生命周期内对申报产品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判定(可参考YY/T 0316的附录H),对每一危害出境的风险进行判定和评价,形成风险管理报告,控制这些风险并监视控制的有效性,充分保证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1.产品的主要危害
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的主要危害大致可包括四个方面,即:能量危害、生物学和化学危害、操作危害、信息危害。
2.可参考的附录
(六)产品技术要求
(七)产品注册检验报告
同一注册单元内所检验的产品应当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对同一注册单元内代表产品的选取应考虑产品预期用途、性能指标、安全指标、结构组成等。
(八)产品说明书和最小销售单元的标签样稿
1.产品说明书
2.最小销售单元的标签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