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械GMP】“CFDA 九月飞检七家停业,不符合项的那些事儿”之一

2015-10-26 16:26 · xzdyl

2015年9月,CFDA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组织了飞行检查。七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规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被责令停业整改。小编梳理了一下主要不符合事实,并结合新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判断可能的不符合条款。供广大医械人学习,并引以为鉴。

一、

质量负责人与生产负责人兼任                

其实这应当属于最不该出现的不符合,属于完全没有把“产品生产和质量”当回事儿嘛。这种不符合真的属于原则性的错误,无论新旧法规体系,无论哪个行业,这都是不被允许的。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五条有明确要求。

至于怎么整改,笔者认为

立即将现兼任者停职,分别任命符合法规要求的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召回所有此期间生产的产品,开展管理评审会议,分析由此可能带来的风险(最直接的风险应当是不合格原料非预期使用,不合格品被判定为合格品)。

核查“兼任”期间例如涉及原材料检验、过程检查、成品检验与放行,关键和特殊工序确认与验证、返工等等所有与产品生产和质量相关的过程的有关记录,评价其受影响程度,对直接影响产品生产质量的环节,进行全面评估。

对所有“兼任”期间原材料和产品留样进行复检,重新开展系统性验证和确认工作。

二、

未按照《一次性使用输注器具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要求对PVC粒料依据GB 15593进行检测                

我们先看看“GB 15593”这份标准。GB 15593-1995 输血(液)器具用软聚氯乙烯塑料,标准适用于以邻苯二甲酸二(

2-乙基己)酯(DEHP)增塑的聚氯乙烯树脂为主体,加入必要加工助剂,经混和、塑化而制成的输血(液)器具用塑料。该塑料主要用于制作一次性使用输血(液)吹塑薄膜袋、导管和滴管及其他医用配件。

上述标准中,包含热原、急性全身毒性、溶血、细胞毒性、皮内刺激、过敏、血液保存等生物学指标要求,且型式试验要求每两年进行一次。(这可是强制性标准要求噢)

接着说这条不符合项。明显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无菌医疗器械附录和相应《现场检查指导原则》“采购验证”有关要求。甚至可能不符合“供方评价”有关要求,供方不符合要求。直接导致的风险即是原材料不合格品非预期使用,成品生物学性能不合格,给使用者造成严重损害,甚至危及生命。

这一条款在两家企业的不合格项中均有存在,“似乎”概率有点高啊。这条不合格,比产品注、挤、吹工艺不在净化条件下更恐怖。

对于整改,首先应当向供方索要所采购的粒料最近2-6年的原材料生物学检验报告,第二是对供方进行紧急复核评估,并开展现场考查,第三对近两年已上市产品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核查,确保无不良事件发生。

假如供方无法提供近2年内的生物学报告,那可就麻烦大了,第一,这不是合格供方,第二,企业可能要把两年内的产品拿去做生物学试验了。以确保产品没有问题。

三、

不能按照与供方签订的协议书提供供体医学史和血清学检验报告               

这个事儿,看似只是《规范》和无菌或植入性医疗器械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要求的“采购信息”不全面,采购操作不规范,实质上对于动物源性产品来讲,这是个风险极高,危害特大的不符合。如果供体健康情况不良(如有传染性疾病等),至少会对本企业操作人员的生命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有些损害可能是终生的。

即使对于操作人员的危害可以降到最低,对于产品的影响可能也是无法估量的。例如供体血样中如果存在病毒等非预期物质,是否会干扰产品生产制造或质量控制?

整改,首先是暂停销售并通知客户封存涉及上述不符合项下,生产制造的所有产品。依据法规要求、协议书规定向供方索要全面供体医学史资料和血清学检验报告,如果供方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复检原材料留样血清学指标是必须的,如果没有“留样”,那么采取召回并销毁所有涉及不符合项的产品,可能是最能确保产品不会引发更多危害的方法了。

四、

检验室未配备“无氨水”制备所需的蒸馏器具

制定的工艺用水检验规程与其依据的药典规定不一致,未见“无氨水”及其标准溶液的配制记录,不能证明以往检测“氨”项目所需“无氨水”的来源               

不符合《规范》有关“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不符合《现场检查指导原则》有关工艺用水定期监控和检测有关要求(如无菌医疗器械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8.8.1条款)。如果深入追究,工艺用水监控检测不符合要求,那么所有涉及使用工艺用水的环节都可认为“不合格”。

企业应当即停产开展风险评估,封存并召回所有涉及不符合项下的产品。立即评估供应商遴选并采购齐全相关设备器具,送第三方检定。待设备器具检定合格后,开展相关确认或验证工作。全面复检涉及的所有批次留样。

上面描述的一些整改意见或建议,看似十二分的苛刻,有的企业可能会说,这么做代价太大了。其实,您可以反过来想想,这些不符合项,基本上都属于“原则性”的错误,直接涉及生产能力、质量控制能力的不符合。


换句话说,就是生产、质量控制过程失控,这种情况下制造出来的产品,最终成品检验可能是“符合”产品技术要求的,但其隐藏的“风险”到底有多大?


一旦出现大面积不良事件或严重不良事件,相关处罚和赔偿就直接会让企业死掉!


如果这样的产品用在了您或您的家人朋友身上,您会如何想?

本期先说这么多吧,欢迎您关注,下期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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