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个指导原则涵盖了当前医疗器械产品主要情形:一般性医疗器械、无菌提供的医疗器械产品、植入性医疗器械产品和体外诊断试剂产品。
对于一般性医疗器械产品(行业内广泛认为是指无菌医疗器械、植入性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以外的医疗器械产品),信智达工程师们对指导原则进行了初步分析。
特别要注意的是,规范检查不再有“重点项、一般项不符合的比例”,原则上,只要有不符合项,就不能判定为“通过检查”。
今天先说说“一般医疗器械”GMP要“命”的几个重点项吧。
本指导原则相较于征求意见稿,部分原*号项调整为一般项,而部分一般项升级为要“命”的*号项。
(一)*1.3.2对于管理者代表职责规定和履行的要求。管代们要注意噢,如果您的职责未规定清晰,或者职责履行不利,检查可是要被“pass”掉了;
(二)*6.4.1强调“与主要原材料的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明确双方所承担的质量责任”,本条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相呼应。如果您的关键物料有一个没有相关质量协议,估计也是要“pass”了;
(三)*7.10.1强调了说明书、标签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的重要性。
(四)*11.2.1将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做为了重要质量体系评估标准。目前企业对于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的认识,还处于初级阶段,甚至没有引起重视。特别是注册等资料中,往往会出现“尚未发现”不事件等表述。实际上,真的没有不良事件发生么?企业要好好考虑一下了,未来对于产品不良事件可是要全面对外公布的。
这个检查项的“升级”,企业真的要好好研究一下了。
CFDA对于这几点的用意,我们分析认为:
(一)杜绝“管代”形同虚设现象,要求管代切实负起确保质量体系有效、充分、适宜运行的责任。
(二)强调“源头”质量控制的重要性。
(三)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说明书、标签,甚至未来的“广告”不符合法规情况,直接说“不”。
(四)重点关注医疗器械产品上市后影响,确保将医疗器械产品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同时,适当调整平衡医疗器械产品的产业结构,优胜劣汰。
不难看出,CFDA对于医疗器械产品的生产和质量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企业需要全面系统的学习,深入领会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精髓。
从本指导原则还有一点值得关注的是“*2.2.1厂房与设施应当根据所生产产品的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的洁净级别要求进行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2.2.3产品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确保厂房的外部环境不能对产品质量产生影响,必要时应当进行验证。”
是不是有点迷糊?不是“一般医疗器械”么?呵呵,大家要改变一下原来的惯性思维了,这份指导原则属于基础规范性原则,只要不属于无菌医疗器械、植入性医疗器械或体外诊断试剂的医疗器械产品,均应当符合本指导原则的要求。